论克隆人技术的宪法界限(1)(2)
2016-06-10 01:02
导读:人是什么?这是一个人类探索了几千年也没有很好地回答的问题。神学、 哲学 、 伦理学 、 生物学 、 社会学 等诸多学科都曾试图作出自己的解答,作为
人是什么?这是一个人类探索了几千年也没有很好地回答的问题。神学、
哲学、
伦理学、
生物学、
社会学等诸多学科都曾试图作出自己的解答,作为研究基本人权的宪法学也不例外。
自第一部成文宪法开始,“人”就成为宪法的主体。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的美国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于1787年诞生,这部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人的基本权利,但“人”(person)这一词却出现了22次之多,而且均是个人(个体)意义上的人。1789年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更是以人的概念命名这一宪法文件。在该宣言的第16条中宣称,“凡人权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之后的各国宪法文本中均将“人”作为核心的范畴,但是,无论哪一部宪法都不曾给人下过一个定义。那么,宪法上的“人”究竟是怎样的人呢?这需要追溯宪法诞生之前的“人”的观念史。[⑤]
在西方的历史上,“人”(person)这个词标志着非基督教文化和基督教文化的一条分界线。在希腊和拉丁文化中,“persona”这个词实际上是“面具”的意思。在基督教时代来临之前,无论是希腊语还是拉丁语,都没有一个词来表示“人”的概念,因为此前的文化中不存在个人的观念,没有认识到个人的绝对价值。是基督教发掘了这个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概念——“人”。个人的独特和不可重复性是一个由基督教确认、主张和传播的原理。[⑥]人的概念由此得到普及,也为启蒙运动提供了思想的溯源。启蒙运动高扬理性的旗帜,将人的自由和解放放大到整个欧洲社会。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由基督教文化所形成的人的形象同样注入了二战之后的德国基本法。[⑦]二战后的德国基本法宣示了人的尊严的不可侵犯性,并将人的尊严条款列为德国基本法的第1条,足可见其极其重要的地位。但究竟什么是基本法上的人呢?或者说,宪法上的人的形象到底是怎样的呢?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一段著名的宣示中说明了其对“人”的意义的掌握:
人是一个(在个人自由与自主决定的意义之下)自我负责的人格……他不是一个任意独断的个体,而是一个侧身在团体中身负多样义务的人格。宪法的价值体系系以社会共同体之中自由发展之人的人格及其尊严为核心。依据宪法的合宪秩序,个人并非被理解为离群索居孤立自主的单一生命体,而是在共同体之中生活、一个负有责任的成员,他是一个精神上具有道德性的生物,在团体关联与团体拘束的自由之中,能自我决定及发展,并且,使自己的行为合乎于自由的限制,这个限制是立法者在普遍性期待的范围内,为照顾与促进社会的共同生活所规定的,这个限制的前提是,人的独立性还是要受到保障。[⑧]
这一段宣示虽然争议也有不少,但其权威性也是毋庸置疑的,它表明了宪法上的人的若干特性:首先是生物;其次是具有道德性的生物;再次是能够自由发展、自我决定、自我负责、负有责任的共同体一分子,其核心在于人的尊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第一次堕胎判决中还指出,当事人是否意识到其尊严或者知道如何保护它并不重要,从受孕开始人所具有的潜能即足以建立起人的尊严。可以说,人的尊严仅仅是基于人的存在这一事实而要求予以尊重。[⑨]
三、克隆人技术侵犯人的尊严
如果克隆人真的被克隆出来,那么它也需要宪法保护的,人类需要以理性与包容的心态拥抱他们。但宪法学者的使命是以宪法的力量预防克隆人的到来,因为克隆人技术侵犯了克隆人乃至人的尊严。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什么是人的尊严?一般认为,“人的尊严”在神学上的依据在于人是依据上帝的形象所塑造成的,其在哲学依据上则是与康德的哲学相联系的。康德认为,人类与其他生物不同,人类具有智慧的能力以实践理性,他是根据个人信仰和意志而行动的。因为人类本身即是一道德主体,是自己的主人而非受制于他人。强调人的自律,提出了他的道德命令:“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手段。”“一切目的的主体是人。”“每个有理性东西的观念都是普遍立法意志的观念。” [⑩]在二战之后,人的尊严(或人性尊严,人格尊严),已超越了哲学、伦理学、神学而被实定法化了,在日本、德国和中国等国宪法中相继都作出明文规定,只是表述和内涵上可能略有区别。德国基本法第1条规定,人性尊严不可侵犯,对它的尊重与保护是所有国家权力的义务。日本国宪法第13条规定要“尊重个人”,第24条提及保障婚姻、家族中的“个人尊严”。[11]中国宪法第38条也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世界人权宣言、欧洲生命伦理协定等国际性或区域性条约也将人的尊严予以载明,要求缔约国履行保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