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论克隆人技术的宪法界限(1)(3)

2016-06-10 01:02
导读:康德认为,“目的王国中的一切,或者有价值(Preis),或者有尊严(Würde)。一个具有价值的东西能被其他东西所代替,这是等价;与此相反,超越于一


康德认为,“目的王国中的一切,或者有价值(Preis),或者有尊严(Würde)。一个具有价值的东西能被其他东西所代替,这是等价;与此相反,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代替,才是尊严。”“只有那种构成事物作为自在目的而存在的条件的东西,不但具有相对价值,而且具有尊严。”[12]但究竟什么是人的尊严,对此如何界定,其内容又包括哪些,学界亦有不同见解。有学者从正面进行定义,如德国学者Günter Dürig认为,“人性尊严与时间及空间均无关系,而是应在法律上被实现的东西。他的存立基础在于:人之所以为人乃在于其心智,这种心智使其有能力自非人的本质脱离,并基于自我的决定去意识自我,决定自我,形成自我”。也有从反面加以定义,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其判决中所采用的著名的“客体公式”即为这种定义方式。所谓客体公式是指“当一具体的个人,被贬抑为客体、仅是手段或可代替之数值时,人性尊严已受伤害”。[13]由于人的尊严是其他权利与自由的源泉,既作为自然法原则,也作为法原则而得到承认。因此,以消极定义的方式表现其价值更符合人的尊严的内涵。[14]其实,这种种的界定,都在不同角度强调了人的主体目的性和非手段性,强调人的个别性和自治性。在人类生活中,人的尊严是人权保障的依据,[15]是宪法的最高价值,同时也是宪法秩序的道德基础。任何与人的尊严相抵触的规定或事物都不具有合宪性的基础。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人的尊严’的不可侵犯性是一种绝对的保障。所谓绝对的保障即意味着不能与任何个别的基本权利相权衡,一切侵害都必然违宪”。[16]

在克隆人技术以及克隆人是否侵犯人的尊严问题上,各国学术界有不同的学说。大体上分为两种,即赞成派和否定派。赞成派一般支持克隆人技术,认为克隆人并不侵犯人的尊严性,认为人类生活的发展本身需要克隆人。而否定派一般反对克隆人技术,认为克隆人技术侵犯了人的尊严与基本价值。[17]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在中国,有关克隆人的讨论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到了1997年学术界的讨论最为热烈,1999年后讨论有所降温。相对其他学科,法学界的讨论不够深入,现在的很多成果是其他学科提供的。在中国,赞成派支持克隆人技术的理由,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克隆人技术能够使个人的生命不断延续;为供不孕夫妻选择的敷衍途径;避免产生出一个患有严重遗传病的孩子;为了提供器官,将来用做移植;能够复制大量符合从事特殊职业、执行特殊任务的人;为了改善人的质量或改良种族;能够增加人口数量;能够满足特殊人群的需要;思念亲人的需要;增进科学技术和技术能力;从保存的意义上,应该克隆。[18]而否定派则认为,克隆人不仅侵犯人的尊严,而且会从道德基础上破坏人类的宪法情感与宪法秩序,带来整个生命伦理价值体系的破坏。笔者认为,这是中国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反映了学者们对克隆人技术的综合思考,体现了捍卫社会共同体中人的尊严的基本学术态度。[19]为什么克隆人技术侵犯了人的尊严?笔者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证。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有神论的政治宪法学(中) ——对施米特的解读之一
宪法解释学与规范宪法学的对话
上一篇: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完善(1)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