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然正义到正当法律程序――兼论我国行政程(2)
2016-06-18 01:01
导读:1355年,爱德华三世公布的《伦敦自由律》第3条规定:“任何人,无分身份或地位,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予以流放、处死、没收其财产,或剥夺其继承
1355年,爱德华三世公布的《伦敦自由律》第3条规定:“任何人,无分身份或地位,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予以流放、处死、没收其财产,或剥夺其继承权。”虽然在成文法上出现了“正当法律程序”,但它的内涵究竟是什么?一直为人们所关注。20世纪丹宁勋爵对它作了一个经典的定义:“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为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由此我们看到,自然正义和法律正当程序之间的关系大致可以表述如下:“自然正义原则的本质要求是中立不偏和申诉辩解,而法律的正当程序则要求司法机构在行使权力之时,应当按照公正的程序采取公正的方法进行。”当然,“正当法律程序”在成文法上的出现,它并不意味着替代了自然正义的地位,笔者以为那是“自然正义”的一种人定法的言辞表达。自然正义作为一种法律理念支持正当法律程序发挥世俗法的功能,而不是为正当法律程序所替代。
随着北美殖民地的逐步建立,英奇美国人在北美开始建立自己的政府,制定管理社会的法律。虽然英裔美国人没有在英国生活的经历,但他们的祖先传承下来的文化传统却仍然是英国式的,包括他们的法律思想、
政治哲学,其源头都可以回溯到英国。如对于自由的态度,“英国将自己定义为一个由自由的个人组成的共同体,把自己的历史说成是‘一部自由的历史’。英国人深信自由是所有不列颠人的共同传统,深信不列颠帝国是世界上惟一的自由储藏地,这种思想首先使英国对北美的殖民化名正言顺。随后,它又将英国与天主教法国和西班牙之间的帝国战争看成是一场自由与专制之间的决斗,这种看法同时在殖民地和宗主国之间广泛流传,甚得人心。”与自由密不可分的“正当法律程序”随着自由观念也一同成为美国的法律文化。“在很多情况下,正当程序与公正是同义的。”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1641年《马萨诸塞湾自由典则》第1条规定:“除非根据本团体经由大会依照公平、正义,明白制订而已公布之法律的权力,对任何人,均不得剥夺其生命,污损其名誉,逮捕、限制、放逐、危害其身体,夺取其妻室子女,剥夺其动产及不动产。”这是北美承传英国“自然正义”法律理念最早的法律文件,与《大宪章》、《伦敦自由律》的相关表述非常相似。共3页: 1 [2] [3]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国家政策的变化或者政府行为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规范主义经济宪法学的理论架构 ——以布坎南的思想为主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