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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研究(1)(3)

2016-06-20 01:00
导读:第二,更多地考虑了被害人的需求。在传统的刑事司法中,被害人的利益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被害人所能获得的正义往往只有“同态复仇”的心理慰藉,

  第二,更多地考虑了被害人的需求。在传统的刑事司法中,被害人的利益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被害人所能获得的正义往往只有“同态复仇”的心理慰藉,而被害人所受的利益损失和心理创伤则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治。与之相比。刑事和解制度将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利益的恢复也纳入了“正义”的范畴,体现了对被害人利益更为全面、细致的保护。在角色设定上,被害人也从被动的客体转变为主动的主体。具体来说,就是从一个被动等待正义降临的客体转变为一个通过自身行为主动追求正义结果的主体。这种角色的转变使受害人能够积极主动地去寻求一种符合自身利益的“正义”。而不是强加的正义、迟来的正义。
  第三。对社会而言,刑事和解制度为其寻求一种更为有益的“正义”。国家追诉主义诞生以来,社会在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就沦为旁观者的角色。国家追诉的实现。在彰显“正义”的同时,往往也给社会带来了其他形式的伤害。与之相比,恢复正义理论则要求社会在“恢复正义”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从而使社会对正义的理解和追求得以体现。在“正义”的结果问题上,刑事和解制度要求修复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创伤。对同样被犯罪行为所伤害的社会而言,这种“恢复正义”更符合社会的利益需求。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认为,刑事和解所追求的是这样一种正义,它要求实现一种“无害的正义”:使犯罪人真心悔罪。回归社会:使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和精神伤害得到弥补,并通过与犯罪人的和解,实现一种有别于“同态复仇”的心理平衡:对社会而言,被犯罪行为破坏的那一部分社会关系因和解行为而得到恢复,也防止了犯罪人对向自身施加痛苦的社会的敌视和受害人因自身利益被忽视而产生的不满。与传统刑事司法意义上的“正义”相比,在犯罪人、受害人和社会三者的利益关系上,这种新的“正义”不会产生传统“正义”所带来的利益共损的局面,也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当规范使得各种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有一恰当的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这是一种从“有害的正义”到“无害的正义”的转变。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张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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