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税收法律制度 构建西部和谐社会(1)(2)
2016-06-21 01:02
导读:第四,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所得税,税收优惠手段过于单一,没能体现出产业导向。不仅不能够解决西部大开发中的深层次问题,而且不适当的区
第四,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所得税,税收优惠手段过于单一,没能体现出产业导向。不仅不能够解决西部大开发中的深层次问题,而且不适当的区域税收优惠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西部经济发展的滞后性,制约了西部经济发展。
第五,现行税法只注重经济发展,没有从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设计税种,不利于西部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六,作为
系统工程的西部大开发,仅有税收制度是不够的,还需要配套的政策法律制度密切配合,协调运作。
三、完善西部税收法律制度,以加快西部和谐社会的实现
(一) 确立指导思想
从和谐社会、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的角度看待西部大开发,而不是简单的就开发论开发。税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既不能简单地“克隆”国外的税收政策,也不能简单地复制当年东部的税收政策。而应根据国际和国内及西部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创新,使税收法律制度有利于西部地区的资源开发、保护和利用;有利于西部地区对内对外开放;有利于西部地区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升级;有助于发挥市场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并适应经济一体化及入世的要求,做到法制化、规范化,以税收法律制度构建和谐社会。
(二)完善税收立法
在中央统一税收立法,保留否决权的前提下适度放权,合理划分税权,增加地方税主体税种。这样既可以保证法律的权威性与稳定性,又可以体现法律的灵活性与适应性,为西部大开发提供立法保障。其一是中央应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适时开征新的税种。在确保法制统一和立法质量的前提下,使地方政府享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税率调整权、税种开征、停征权,增强其因地制宜、相机决策的能力,以适应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其二是科学合理的划分税种和分成比例,可考虑将资源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的税收管理权限完全下放给西部各省区;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部分政策调整权(如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下放给西部地区各省区,由目前的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税源,改为由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源,分率计征。其三是适时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等地方税种,增加地方收入。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席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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