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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贫富公民利益博弈的宪政机制(1)

2016-06-24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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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民的利益博弈在宪政上有两个视角,即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益关系和公民之间的利益关系。根据政府、穷人与富人之间的三维利益博弈分析模型,我国现行宪法所确立的公民权益保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为公民提供了防范政府机关滥用职权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也为公民(穷人与富人)之间进行利益博弈提供了基本的"游戏规则"。但是,现状却又不容乐观。因此,需要从基本的公民社会、公民政治、公民文化、公民组织和公民自治等方面的建构与完善入手,健全我国公民利益博弈的宪政制度与机制。
关键词:公民利益;宪法政治;宪政博弈机制;公民政治

宪政,也称为"立宪政治"、"宪治政治"或"宪法政治",一般地说,宪政是指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换句话也可以说,所谓宪政,就是指坚持以人为本的、奉行宪法规则至上性的法治政治。 从这个意义上看,要实施宪政,就必须谋求人的主体性与政治的规则性的统一并最终体现在宪法规则之中,也就是要运用宪法规则调整宪政主体之间最根本的利益关系。从西方宪政的发展来看,近代西方宪政主要关注国家与公民或者说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问题,其基本价值是控制国家权力而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到了现代以后,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宪政关系在西方已经达成了基本的共识,于是,西方宪政就将关注的重点转移到公民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从而,产生了西方的新宪政"平衡"理念。在我国,传统的宪法学理论一方面将宪法定性为是各种政治力量(或各阶级)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另一方面又把宪法限定为主要是调整以国家或国家机关为一方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并认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调整公民之间的关系。1而近年来,宪法学界进一步将宪政几乎等同于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如有学者认为,"从宪法学的观点来看,在理论分析中有可能也有必要将宪法关系的基本主体归结为公民与国家。其根据在于,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宪政社会中最基本和最核心的政治关系,其他主体的关系都是从公民-国家关系之中派生出来的,特别是其他主体所承担的权利义务都是从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中派生出来的。"[1](P139)由此可见,我国有的宪政观念在理论上还停留在西方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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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西方近代和现代的宪政问题,在我国同时并存,需要一起解决。因此,我国现今的宪政理念与制度必须同时处理好两重宪政关系,一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即公民权利与公共权力(政治权力或国家权力)之间的权益关系。二是公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即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从公民之间的利益关系来看,涉及到公民在地区之间、职业之间、性别之间、民族之间、种族之间以及其它利益群体之间的多种利益关系,然而,在利益分配严重不公、贫富分化日益扩大的我国,穷人与富人(或者说精英与社会大众)之间的权益关系,是众所周知的、极其重要社会利益关系,需要从宪政上高度关注和有效调整。因此,本文将从穷人与富人之间权益关系的视角分析公民利益的宪政博弈。

一、公民利益博弈的宪政模型

如上所述,公民的利益博弈在宪政上有两个视角,即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益关系和公民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两个视角各有自己独特的宪政特性和分析功能,但是,它们又具有内在的联系。正是这种内在的联系就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利益格局,即作为宪政博弈机制的"公民利益博弈三角形"或称"宪政三角形"(见下图)。这种"公民利益博弈三角形"具有逻辑上的必然性,它对于观察和分析公民社会的利益关系和公民政治,是一种很有分析价值的理论模型。 政府
穷人 富人
公民利益博弈的这种宪政模型所具有的理论分析价值,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理解。
(1)政府、穷人与富人在公民利益博弈中具有三极性。第一,政府,这里即是指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作为"公民利益博弈三角形"的一极,政府应该代表公共利益,并对公民之间的利益博弈关系进行协调,但不能有自己独立的特殊利益。政府应该选择或运用公共规则、行使公共权力(或政治权力),而且,政府应该是社会公正的代表和体现者。第二,穷人。他们往往是弱势群体,这种称呼与低收入阶层、老百姓、劳动人民、社会大众或者说无产阶级和农民阶级之间具有关联性。作为"公民利益博弈三角形"的一极,穷人也拥有其独特的利益,是一种公民群体或利益群体。穷人以人数众多而体现其社会作用,表现其政治能量。第三,富人。他们往往是强势群体,这种称呼与老板、精英阶层、有产者阶级或者说资产阶级之间具有关联性。作为"公民利益博弈三角形"的一极,富人有其共通的利益,富人也是一种公民群体或利益群体。富人以其个体能力与财富决定其社会地位,发展其社会作用,显现其政治能量。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政府、穷人与富人在公民利益博弈中所具有的三极性,是一种理论分析模型的最高抽象和最简约设计。在实际上的宪政博弈中,还会有其他的宪政主体或宪政角色参与进来,形成"宪政四角形"、"宪政五角形"或宪政多重博弈格局。如在我国的房地产领域,利益博弈除了政府、房产商和消费者之外,还有银行、房产投资者和学者等参与其中,从而,形成了现实的复杂利益关系和博弈机制。但否认怎么说,政府、穷人与富人之间的利益博弈关系还是最基本的宪政关系。 (2)政府、穷人与富人相互之间具有三重利益博弈关系。第一,穷人与富人之间,是公民之间的宪政权利义务关系。他们在利益上可能是对立的(两败俱伤现象),在对既有社会利益进行分配时,存在着零和博弈的利益关系,也可能是互助的关系,即穷人和富人利益增长的互相依赖(如富人的慈善行为),还可能是共通的,他们共同与政府之间存在宪政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政治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拥有共同的利益关系和权利诉求。第二,穷人与政府之间,存在着宪政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穷人需要政府的保护,而政府则需要穷人们的支持。第三,富人与政府之间,也存在着宪政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政府的政策需要富人们的积极支持,富人也需要政府保护其财产和利益。 (3)公民利益博弈三角形在人类政治的不同时代有不同的存在状况。第一,公民利益博弈三角形异变为人民的政府对剥削阶级的压迫与专政,甚至演变为政府与穷人(人民群众)的直线权利关系,如我国以前没有"富人"存在的"贫穷的社会主义"时期。第二,公民利益博弈三角形异变为"政府与富人联盟"共同对付穷人的利益格局,如马克思主义认为,剥削阶级的国家机关,就是富人的俱乐部。另如各国现实存在的"金权政治联盟",以及我国的"富人参政"的个别不正常现象。另外,2004年中国足球界的"俱乐部"与"足协"之间的利益斗争,或者说就是"财富"与"权力"之间的博弈,实际上就是"财富者"向"权力者"挑战,提出要"革命"或要改革。这好像与"人民群体"-"球迷"没有什么直接关系或无视"球迷"的利益。第三,穷人与富人之间的独自利益博弈,如前国家的原始社会,就存在非国家的穷人与富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另如国家政治下的公民社会中,穷人与富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第四,从现实主义的角度来看,人们之间的贫富差距不可能完全消除,因此,现实可行的"公民利益博弈三角形",就是由政府、穷人与富人相互之间的利益的动态平衡所构成的宪政体制,即"宪政三角形",如现代西方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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