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主席团若干问题初关于(1)(2)
2016-06-27 01:00
导读:议事规则似乎应该对这个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明确其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及相关的追认或批准程序。 (二)许可代表被逮捕或受刑事审判 现行宪法第宪
议事规则似乎应该对这个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明确其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及相关的追认或批准程序。 (二)许可代表被逮捕或受刑事审判 现行宪法第宪法第74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应该说该条款在世界上来说也是罕见的。应该说,作为大会的领导机构对一般的程序性事项作出决定尚可理解,对于涉及代表重大权利义务的被逮捕及上事审判则须由全国人大作出决议,而不能仅由主席团许可。这点上1954年宪法规定则较为科学,1954年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审判。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没有相应的规定。在1982年宪法的说明中也没有找到对这个部分进行修改的说明。[20] 从实践中来看,也未发现有全国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被主席团许可逮捕或刑事审判的情形。以成克杰为例,1999年8月以来,中央纪委和司法机关开始查处成克杰违纪违法案件。2000年3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发布会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涉嫌违法违纪未出席大会。4月20日,中央纪委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成克杰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中央纪委决定并经中共中央批准,开除成克杰党籍。4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17次会议,罢免成克杰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4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决定撤销成克杰的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职务。4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央纪委移送的成克杰案件依法立案侦查,并决定将其逮捕。7月13日、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成克杰受贿案进行公开审理。[21]以前的陈希同,胡长清案也大概如此。从中也可以发现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的一些特点。即对其之前已经开始有关的刑事侦查工作,不过没有正式逮捕(但有法律制度外的“双规”“双指”),而其因涉兼违法违纪而未出席人大会议,究竟是自己请假还是有其他原因也不得而知。因此法律规定的一些制度并没有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22] 另外要指出的是,由于有全国人大代表有许多同时还是地方人大代表,因此对他们实施逮捕,从理论上应经过他们担任代表所在的全部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的许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93条作了确认。[23] (三)法律提案权 全国人大主席团具有法律案提案权,这是中国立法运作的一个特色。赋予主席团以法律案提案权,主要是考虑到主席团作为全国人大会议的主持者,在它需要提出法律案时,应当具有法律案提案权;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并非完全不需要主席团临时提出法律案交付全国人大审议;并且主席团成员来自各有关方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也有条件提出法律案。[24] 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现在还未发现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出过法律提案。从理论上看,赋予主席团这个权力,是否与主席团的性质及主要任务相违背? 应该说,主席团是大会的主持者,按照一般典型的议会理论,议会的指导机关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辩论,即要具有一定的超脱性,而这首先就要求领导机构不能自行提出议案,因为这样会使他自己也陷入争论的当事方。许多国家甚至规定议长没有投票权(只有在投票结果正反相等的条件下才能投票)来贯彻这个精神。我国把主席团定位为大会的领导机构,更主要的也是通过程序方面的引导控制来使大会顺利运作,而它自己有权提出法律案时,极有可能和与之持反对意见的代表对立起来,从而影响其公正的形象。同时主席团与代表进行辩论似乎也不太可能。究竟是主席团全体与持反对意见的代表进行辩论还是和主席团主持大会一样,实际上由主席团指定人与有关代表辩论。这些制度还需要进一步论证。 因此从理论上来讲,不应该赋予人大主席团法律提案权。而实际上,中央认为有必要提出议案时,完全可以通过国务院或人大常委会或其它机关来达到这个目的,不用通过主席团来进行。[25] 基于同样的理由,《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3条规定主席团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5条规定的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中第39条规定主席团可以对国家领导人提出罢免案。这些在人事上的提名权及罢免案的提议权应该是与作为大会的主持者的身份是相冲突的,因此主席团不应该享有这样的权力。[26] 四、主席团的其它问题 (一)规模与构成 人大主席团的规模可从两个方面考察,一个是其绝对数,一个是其占人大代表总数的比例。从中可以得出大概的印象。关于历届人大会议的主席团人数及所占人大代表总数的比例请参看下表。 从绝对数来讲,主席团的人数从最少的79人(一届二次)到270人(五届四次),从相对比例来讲从最低的4.8%(三届一次)到7.9%(一届一次)。一届人大不同次会议来讲基本变化不大,但不同届之间人数则变化较大。《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并没有规定人数方面的条款。从最近几次会议来看基本上在5.5%.至于全国人大内部对主席团有何掌握则尚不清楚。 至于主席团的构成,还以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为例,根据官方报道,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是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出的。大会主席团共181人,其中包括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央军委委员,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中央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解放军代表团负责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科技、社会科学、教育、文艺、体育、卫生、归侨、宗教的代表以及工人、农民、解放军、武警、基层的代表,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代表。王兆国当选为大会秘书长。主席团是在大会会议期间主持会议的集体领导机构,是大会的组织者。以前对大会主席团构成的报道也大同小异。从其构成来看是有很强代表性的。 (二)资格、罢免及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