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主席团若干问题初关于(1)(3)
2016-06-27 01:00
导读:国外有很多国家对议长或领导机构组成人员有资格限制。如年龄、党派等。[27]我们国家的主席团对此没有明确要求。在兼顾代表性方面作某种平衡,并没
国外有很多国家对议长或领导机构组成人员有资格限制。如年龄、党派等。[27]我们国家的主席团对此没有明确要求。在兼顾代表性方面作某种平衡,并没有特别要求进入主席团的代表有什么条件。目前看来只需要是人大代表一个资格要求。至于主席团组成人员有何种程序罢免同样也没有规定。笔者认为,由于现在们的主席团每次大会选举一次,而每次大会会期仅十余天,闭会之后就不存在,到下次会议时若不合格,不选举其作新的主席团成员即可,因此罢免程序其必要性也不是那么强。 我们国家的主席团是人大每年的会期开始后,在议预备会议选出,大会闭幕后其实就不存在。严格地说并不存在任期的问题。国外的议长一般是要任职到整届国会结束。至于连选连任则要求不同。为什么不能每届人大选举出一个常任性的主席团,主持该届每年的人大会议呢?而且从实际情况来看,主席团成员的组成是很稳定的。以九届人大为例,有146人连续当选为五次大会的主席团成员,[28]而该届人大历次大会的主席团人数分别为177、169、165、165、166人,分别占82%、86%、88%、88%和88%.因此从这方面来看,主席团每次年会都要重新选举,其是否必要也是值得考虑的。 (三)议行合一与民主集中制 对于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活动是否是“议行合一”存在争论。否定者认为我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由此,一些人认定中国已经不是按“议行合一”的原则来组织政府,从表面上看这样说并不错。[29]肯定者认为权力机关既制定法律又组织行政机关,并监督行政机关的工作就是议行合一,[30]可是如果说政府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话,那么议会制资本主义国家岂不都是议行合一。 在这里两派的观点都是从代议机关和行政机关表面上的关系来说的,而如果要全面地考察国家制度,特别是涉及到政治运行方面的制度时,如果到此为止就下结论估计还有不足。在这里笔者比较赞同杨光斌先生的观点。他结合了我国的政党制度来考察议行合一。他认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行政”。如果仅仅把中国的行政理解为国务院系统的政府,就难以理解中国的政治过程。谈中国的行政体制,不能无视政党体制,否则就不能认识中国政治。无论是人民代表大会还是狭义上的政府,都是在执行党的意志和政策。二者虽说是不同的体制,发挥不同的作用,但最终归各级党委会的领导,因此在根本体制上是无可争议的议行合一。是对马克思主义的议行合一的发展。[31]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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