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与建立民事诉讼快速体制(1)
2016-06-27 01:00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构建和谐社会与建立民事诉讼快速体制(1)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摘要:和谐社会的根本要义在于:社会成员和谐相处,社会秩序
摘要:和谐社会的根本要义在于:社会成员和谐相处,社会秩序安定。民事诉讼是解决大量存在、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民事纠纷的法定处理机制。为了及时解决民事纠纷,构建社会秩序安定、人与人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民事诉讼快速体制的建立势在必行。
关键词: 和谐社会; 民事诉讼; 快速体制 Construction Harmony Society and Civil Litigation Speed System Abstract: The eternal essence of harmony society is that all members of society harmonize and the orders of society stabilize. While civil litigation is the legal dealing system that deals civil disputes .The disputes are numerous and can damage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So in order to deal civil disputes in time, construct harmony society, civil litigation speed system is very necessary now! Key words: Harmony Society; Civil Litigation; Speed System 一、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向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后,
法学界都在思考:构建和谐社会,司法审判工作该做些什么呢?如果把司法审判比作生产社会公正的产业,那么终审裁判便是最终的产品,而司法审判体制则是一条"司法正义生产线",终审裁判的质量如何、司法效率的高低,既取决于司法操作者的素质,更取决于诉讼体制设计的科学性和运作的规范性。那么现行民事诉讼体制的运作状况如何呢?有资料表明:2001年全国法院处理来信来访达9148816件,比当年受理案件总数还多444415件,其中申诉信访6442411件,涉及民事案件的信访又占半数以上;全国法院还受理民事审判监督案件82652件,改判和发回重审率为30.57% 。[1] 现实情况表明,民事裁判的社会公信度较低,终审裁判的稳定性受到挑战,居高不下的申诉和信访数量已成为困绕法院工作特别是民事审判工作的最突出、最艰巨的问题。为解决申诉和信访问题,全国四级法院都设立了审判监督庭和处理信访问题的专门机构,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使本已庞大的法官队伍进一步膨胀,并形成中国司法体制的独特现象。 当前,我们的改革已经进入结构转型时期,这是改革的攻坚时期,主要是解决经济社会结构问题,建立新体制。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化,这一时期是改革取得较大效果的时期,也是社会阶层激烈分化的时期,整个社会结构会逐步地分化为若干个阶层,这些阶层都有了自己特殊的利益和获得这种特殊利益的特殊渠道,产生了维护自身利益的政治要求。改革面临的主要约束条件,是随着改革的深化所带来的各方面的利益冲突。就整个改革进程来说,利益矛盾最尖锐的是这个时期。在这个时期,深化改革的关键,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并且让人民群众不断得到改革的实惠。执政党要合理协调利益矛盾,故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应运而生。而司法,尤其是民事司法必须与时俱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证公平竞争、确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进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在此背景下,对现行民事诉讼体制及其运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进而探讨实现民事诉讼体制的改革办法,建立民事诉讼快速体制,应成为理论界和司法界一个迫在眉睫的课题。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后,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又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作了进一步阐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一)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最重要的运行机制 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将民主法治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政治保障,为我们坚定不移地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提供了理论依据。 从民主法治作为和谐社会应有之义的角度来看,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最根本的指导原则和最重要的运作机制。当代世界治理的理论和实践表明,民主法治不仅是国家政治管理的重要手段,而且是社会自治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无论是在国家政治事务治理层面,还是在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层面以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处理方面,制度安排、规则程序、合作参与、责任分担、利益共享都离不开民主法治。只有将民主法治的指导原则和运作机制引入社会公共治理的过程之中,才能有效克服集权制、官僚制向社会渗透可能造成的弊端,从而提高社会结构的协调性和社会发展的合理性。在我国现阶段,腐败问题、"三农问题"、社会治安问题、地区差距和贫富差距问题、人口资源环境问题等一些"不和谐"的社会现象依然存在,有些问题的社会影响还比较严重,要合理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民主制度的健全和法治手段的完善。 从民主法治作为和谐社会政治保障的角度来看,没有民主法治便没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这一论述深刻揭示了民主政治同社会主义社会的内在关系。胡锦涛同志强调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保障,则进一步明确肯定了民主法治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意义。 (二)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在很多方面坚持不懈地努力。其中,坚持并实现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之一,同时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 从利益分配的角度看,公平正义的实现最为必要。改革开放后,我国将按劳分配的分配原则调整为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这符合我国目前生产力发展和生产关系状况。在按照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下,劳力、资金、知识等等都是生产要素,换言之,无论参与分配者是提供劳动力,还是提供资金(资本),或者提供知识(包括技术),都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参与者,都是各具权利、人格平等的公民。因此,按照他们各自的贡献,进行公平正义的分配,显然具有无与伦比的意义。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分配,并不仅仅是经济利益的分配,还应当包括政治利益、文化利益、诉讼利益的分配。公民所应当享有的所有政治权益,对于各种生产要素的提供者来说,都是一样的,必须一视同仁。公民所应当享有的经济权益、文化权益、诉讼权益,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根据生产要素提供者所做出的贡献,进行合理的分配。任何生产要素的提供者,都不应当侵占其他生产要素提供者的权益。否则,就没有公平正义可言,就必然导致矛盾的出现乃至激化,社会和谐也就无从实现。在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在建构和谐社会的努力中,通过民事司法程序,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以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应当是题中应有之义。 从社会整体全面和谐的角度看,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从国家民族发展的角度看,和谐应当是整体和谐、全面和谐,而不是局部的、片面的和谐。而要实现社会的整体、全面和谐,就不能离开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贯彻,有利于社会整体全面和谐的实现。公平正义的贯彻,是在经济、法律、道德等层面,维护不同利益阶层的利益,协调不同利益阶层之间的关系,从而使人们和谐共存,共同发展。 因此,必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上下同心,通过民事司法程序,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妥善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没有不同利益的妥善协调,没有各种矛盾的正确处理,就没有团结统一的局面的出现,就没有和谐社会的出现。 由于和谐社会具有上述的特征,那就必然要求作为维护"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审判机关,尤其是民事司法审判机关,必须建立相应的快速体制来吻合构建和谐社会之所需。 三、民事诉讼快速体制 "兵贵神速",这是无可争辩的"兵家常识",因为只有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使对方措手不及,才能将对手置之死地。 "法"与"兵"同样作为解决社会冲突的手段,"兵"以消灭敌人为目的,"法"以消灭违法犯罪为目的,那么"法"可否与"兵"一样"贵神速"呢? 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我国经济的开放搞活,犯罪现象日益严重,重大恶性案件不断发生,而且犯罪的手段多样化,犯罪分子的构成复杂化、集团化,社会治安形势恶劣。而与此同时,国家为进行刑事诉讼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却远远跟不上,警察、检察官、法官、陪审员、鉴定人等方面人力短缺,且素质不高;侦查装备、通讯设备及法庭等方面物力匮乏;用于司法人员薪金、鉴定费用、证人经济补偿方面的财力也远远不够。在这样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9月2日通过了一个关于迅速审判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这一特别刑事法律的通过,标志着"速决程序"(快速程序)的确立。 适用"速决程序"的条件是: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愤极大的,应当迅速及时审判,不受起诉书副本7天前送达被告人和3天前送达传票、通知书的限制。上诉期、抗诉期由10日改为3日。 有资料记载:"在集中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期间,收案数量比平时增加许多倍,但绝大部分刑事案件,不仅在法律规定的六个月至八个半月时内结案,有不少案件缩短到二三十天,这是一个突破和改革。"[2]这对当时维护社会治安,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起到了相当的积极作用。 德国,在轻微犯罪情况下,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可以采用快速程序,可以立即开庭,无需写起诉书,可以口头方式起诉。[3] 笔者以为,既然刑事诉讼方面,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启动快速程序;那么,民事诉讼方面,面对日益增多的民事诉讼,"诉讼爆炸"( litigation explosion)[4],而民事司法资源却又相当紧张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建立民事诉讼快速体制,尽可能将民事诉讼在最短的时限内妥当处理掉,从而使社会秩序稳定,人和人和谐相处。 共3页: 1 [2] [3]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