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自助行为理论的探析——兼评我国梁稿草案(2)
2016-06-28 01:03
导读:1.合法请求的存在 自助行为是为避免的本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而采取的措施。法律规定不得起诉或不得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不能实行自助行为亏从自助行
1.合法请求的存在
自助行为是为避免的本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而采取的措施。法律规定不得起诉或不得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不能实行自助行为‘亏从自助行为所保护的内容分析:自助行为保护的是当事人自己的权利。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无权替其实施自助行为,但是如果情况紧急,或者被害人与侵权人力量悬殊,被害人若不请求第三人共同完成自助行为则不能完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时,则应允许第三人提供帮助。但是,第三人的帮助行为必须是被请求的,而且是与被害人共同实施的自助行为。
2.情况紧急
自助行为是紧急救助行为,即在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援助时才可实施自助行为,这是自助行为的前提条件。笔者认为:该要件应做扩大解释,虽然请求国家机关援助,但遭到拒绝或不能给予公正适当的保护时,行为人亦可以实施自助行为,只要其行为符合自助行为的其它构成要件即可。
3.其行为必须在一定限度之内
该要件是指对侵权人实施自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限度,亦即自助行为不能超越保护请求权所必要的限度。但是应该如何确定保护请求权限度的标准才能使自助行为的法律实效符合立法者的意图。笔者认为:应以一般人的观念认为自助行为足以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即可。若能通过最小的损害即足以达到自助的目的,应当优先使用。若扣押单个物品能维护其合法权益则不可扣押全部,若扣押物品足以弥补权利人所有损失,则不可限制其人身自由。
4.事后履行法定手续
该要件是指行为人实施自助行为以后,应及时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申请处理,若权利人无故不申请或延迟申请,须立即归还所扣押的财产或释放债务人。笔者认为:自助行为实施以后应按照当事人的需要来决定是否请求公力救济的介入。因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有诉讼和和解两种途径。虽然在正常情况下尤其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自助行为会引起公力救济介入的后续行为产生。但是在扣押财产的自助行为中会存在此种情况:当权利人采取自助行为以后,义务人很可能在其侵害行为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情况下选择履行义务。此时,若坚持诉诸于法律势必会导致权利主体对法律诉讼的过分依赖,从而将具有中国特色的“和解”方式弃之不理。
(二)自助行为与《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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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采取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 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 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 予以扣留,罚款。从该条款所规定的内容似乎可推出,该条款是禁止自助行为的实施。现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行为。”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方面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客观方面具有持续性的拘禁行为,并且此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而自助行为是指民事权利主体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情势紧迫的而又来不及国家机关救助的情况下,以可靠自身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施以扣押或毁损。自助行为的主观要件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客观上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但是该行为仅是将侵权人暂时处于被侵权人的控制之下,权利人会及时履行法律手续,请求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予以公力救济,从而避免权利滥用所带来的不利后果。由此可见,自助行为中的拘束他人人身自由与非法拘禁罪中的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有着本质区别。
三、梁稿中对自助行为制度的体系建构
(一〕从结构角度分析
梁慧星教授是将自助行为在侵权行为的责任篇中予以规定,其内容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他人实施自助行为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规定是否意味着在民法其他篇当中没有自助行为的适用空间呢?其实,在梁稿物权法中有类似自助行为的规定,主要涉及到草案中第271条、第628条和第639条。第271条规定:“所有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标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其说明理由里指出:“排除他人干涉,为所有权的消极权能。”该条款是对所有权的排他性规定,意在保护所有人对所有物的绝对占有权。实际也是赋予所有权人自力救济的权利。第639条规定:“占有人对于侵夺或妨碍其占有的行为,有权加以防御。占有物被侵夺,如系不动产,占有人有权即时排除侵害而恢复其占有;如系动产,占有人有权就地或追踪向侵害人取回”;“在前款规定的情形,占有人在不超过正常限度范围内可以使用强力”。此条款是对是关于占有人的自由救济权的规定。草案的第628条规定占有辅助人制度,但没有明示占有辅助人制度,但没有明示占有辅助人的自助权。但是在说明理由里解释: “对于第三人,占有辅助人可以行使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从此 条款可知:占有辅助人在针对第三人的侵害时,享有自主权。从此角度分析,不应该仅仅将自助行为规定在侵权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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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作为大陆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之一的德国,在民法典 总则第六章的“权利的行使、自卫、自助”中规定自助行为。与梁稿相比较,德国民法在总则中对规定自助行为更能彰显民法作为私法的权利法本质。
(二)从内容角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