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自助行为理论的探析——兼评我国梁稿草案(3)
2016-06-28 01:03
导读:梁稿中规定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项:第一,存在合法的请求权:第二,自助行为只能在情况紧急来不及得到国家机关援助时实施;第三,自助行为的
梁稿中规定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项:第一,存在合法的请求权:第二,自助行为只能在情况紧急来不及得到国家机关援助时实施;第三,自助行为的行为人必须依法定的方式实施,并且不能超过必要限制:第四,须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处置。对于第四条的规定的适用应当进行规制,有上文己详细讲述。《德国民法典》第230条对此亦有详细规定:井非所有的自助行为都有后续程序,如毁损财物、取回财物、排除反抗等行为,事后都无须申请主管机关的确认或援助。在一些请求给付金钱债权的自助行为里,如果仍坚持请求国家机关处置,则会导致权利人对公力救济的过分依赖,这种依赖将会导致法律替代物越来越少。
(三)结语
综上所述:梁稿仅是在侵权篇中对自助行为予以规定,而且其在物旅又法中的的总结亦是不全面的。总体而言,梁稿关于自助的规定是不全面的。笔者认为,在未来的民法典制定中,在民法总则部分给予自助行为一般性、概括性规定,但对其构成要件要严格限定。在物权篇、债权篇中一些特殊主体的自助行为予以明确规定。具有原因有如下:首先,《民法通则》第128条和第129条已经分别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做出明确规定,将自助行为规定在《民法通则》当中,以保证法条之间严密的逻辑性。其次牛自助行为所保护的权利性质是请求权,该权利在合同法,物权法,等其他民事关系的法律当中,将自助行为规定在《民法通则》,具有统领作用,亦体现立法技术的精湛。最后,根据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思想,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三者结合而成。权利、义务为法律关系的内容,责任则是权利、义务实现的法律保障,民事权利、义务惟有与民事责任相结合,民事权利才受责任关系的保护。讲在我国理论界,学者们在民法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研究中,都是在构建一个民事权利一义务一责任三位一体的理论,即认为民事权利一义务一责任三者是对立统一地存在于同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之中的概念。自助行为属于私力救济,是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之一。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与民事权利的保护和实现本质是一致的。因此将自助行为在民法总则中予以规定,符合学界所构建的理论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