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权法争论的理性认识(1)(2)
2016-07-01 01:03
导读:物权法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加以实现:一是通过设立合理的物权体系,特别是通过建立完备的用益物权制度,强化物的合理利用方式,从制
物权法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加以实现:一是通过设立合理的物权体系,特别是通过建立完备的用益物权制度,强化物的合理利用方式,从制度层面使物的效用得到充分发挥,以实现国有财产的保值和增值;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完善的制度构建,即通过明晰产权和实行完备的法律救济,从制度上堵塞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
值得说明的是,目前我国所出现的各种类型的国有资产流失,并不是物权法的过错。恰恰相反,国有资产流失的愈演愈烈,正是因为我国长期没有物权法律制度的必然结果。当然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彻底解决,仅靠物权法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其他许多法律的共同规范,更需要其他政策和措施的共同作用。
强调财产的平等,并不等于认同国资流失的合法性,《物权法》保护的是合法财产,通过非法方式获得的财产不在其中;以目前的贫富不均而否认财产的平等,理由也不充分。问题的实质在于,改革中诸多问题和矛盾的真正焦点,在于体制转轨中行政权力参与市场化分配产生了不公平。行政性资源(尤其是公共品供给)配置中的权力市场化,成为社会财富占有和分配不公的突出因素。权力市场化也对改革本身产生严重扭曲。这些矛盾的解决从根本上讲还是要依赖法治的实现。
辩证看待物权法
(一)物权法是社会观念更新的表现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是140年前由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与老磨坊主之间的诉讼而产生的著名法律谚语,它甚至成为物权被保护的法律依据。事实上,物权法相关制度是我国现有民法制度最为薄弱的部分。在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私人之间不允许交易,商品流通被禁止,私人的财产权不被认可,物权概念自然就没有。1999年,修改后的宪法,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界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为物权概念的认可铺平了道路。而2004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宪法明确保护“私有财产”,物权法立法也就提到日程上。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物权法的审议、通过被暂时搁置,但是,由于它与改革的密切联系以及对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它的制定和实施是改革及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必需,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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