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法理分析(1)
2016-06-30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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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以新一轮出台的房地产业法律政策为视角,对我国政府干
[摘 要]以新一轮出台的房地产业法律政策为视角,对我国政府干预房地产市场的必要性、合理性与效应进行肯定,对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干预异化现象进行评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健发展,实现社会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家干预;房地产;宏观调控
一 引 言
19世纪末以前,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尚处于传统的自由放任市场经济阶段,崇尚的是亚当,斯密的古典市场经济理论,在这个理论指导下,西方国家推行的是理性主义国家经济职能政策,认为政府只是被动,消极地作为竞争规则的制定者和解释者并执行这些规则,奉行“对私人经济干预越少就越是好的政府。”市场竞争给整个社会带来了进步的动力,但市场竞争本身却并非完美无缺,19世纪末20世纪初,情况根本改变,垄断普遍出现,价值规律扭曲,市场机制阻滞,经济滞胀,失业激增,社会矛盾激化,出现“市场失灵”。“完全自由竞争”在近代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中遭到证伪后,以“凯恩斯主义”为代表的“政府干预主义”伴随着大量的近代经济法律规范开始盛行。由于“(1)政府行为目标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差异;(2)政府机构效率问题;(3)不完全信息与经济政策(与立法)的局限;(4)政府行为派生的外在性问题”,“政府失灵”如同“市场失灵”一样客观存在,市场的失灵并不是把问题转交给政府处理的充分条件,市场解决不好的,政府不一定能解决,甚至更糟。在这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缺陷中,体现“双重弥补”的现代经济法脱颖而出,以维护、促进、救济社会竞争利益为自身使命。以新一轮出台的房地产业法律政策为视角,对中国独特语境下国家对经济干预的必要性、合理性与效应进行肯定,对房地产市场中权力运行的异化予以剖析并提出完善对策,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健发展,实现社会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二 中国政府干预房地产市场的合理性分析
古典经济学的基本信条是在一个发育良好的市场环境下,市场价格是反映一切交易的有效显示器。但是,什么算是发育良好的市场却不好断定。现实表明,因交易信息不对称、垄断及市场交易规则的不完善,实际存在的各类市场基本上都达不到市场发育良好的标准,即市场失灵状况普遍存在。具体到房地产市场,如果土地完全市场化、各类配套设施能通过市场手段获得、银行贷款是完全透明的,则房地产交易价格是竞争性的,而这些条件的满足需要以整个经济系统的市场运行为前提,至少目前中国房地产市场还没达到这种水平。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环境下,让房地产市场自由发展既无条件又失公平,面对这样的市场,政府有充分的理由进行干预。
1 干预的必要性
房地产交易的特殊性决定了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因房地产本身的不可移动性,决定了房地产只能以产权户籍证书的流转作为交易方式。同时,土地本身又具有稀缺性和可永续利用的特点,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对土地需求的不断增加,土地具有潜在的升值功能。这些特点决定了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成分中高估和偏差房地产实际价值的情形将普遍存在。另外,房地产业的发展除了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外,还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约50个相关产业发展。资料显示,英国19世纪经济起飞时房地产与其相关投资占全国投资的42%,德国19世纪40年代经济起飞时非农业房屋投资占总投资的31.1%,日本战后经济恢复的几十年住宅投资占固定资产形成价值总额的20.7%~26.7%。住宅和房地产将成为我国未来发展速度快、影响面广的一组产业。日本和东南亚的经验也证明,我们目前所处的阶段在很多方面类似于日本的70年代末和东南亚的90年代初,是经济发展速度快、产业扩展迅速、对土地需求大的时期,也是地价快速上升的时期,最容易形成土地投机、产生地产泡沫的阶段。所以,在制定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及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时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同时,又要注意住宅业、房地产业的发展保持在一定速度范围内,适度健康发展。这就必须通过政府的干预与合理引导,防范和抑制房地产业泡沫对经济的冲击。对此,我国90年代初房地产过热的教训相当惨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