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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在英美国家,由于大规模股份公司股权极度分散,一般股东不直接经营公司,而是委托专门的经理人经营。因而,在大规模股份公司中,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是公司被内部人控制。相反,在封闭公司中,由于公司股东人数有限,股东通常直接经营公司,而出资较多的大股东往往出任公司董事或经理,掌握公司主要经营权。因此,极易发生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事实上,英美国家法院受理的小股东诉控制股东滥权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判例几乎都发生在封闭公司中。当然,由于封闭公司规模较小,人数有限,即使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侵害小股东权益,其影响面也有限,不过涉及本公司的几个或者几十个股东利益而已。相比较而言,中国除封闭公司中存在控制股东操纵公司谋取私利的现象外,股份公司因股权相对集中,控制股东滥权问题亦十分严重。特别是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国有股“一股独大”成为普遍现象。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计资料,截止到2004年5月底,我国共有1324家上市公司,其中第一大股东持股达50%以上的有486家,20%-50%的有724家,两者合计占上市公司总数的91.4%;而这当中,国有股第一大股东控股50%以上的有419家;控股20%-50%的有450家,两者合计占全部上市公司总数的65.6%.〔7〕而且,我国上市公司不但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过高,并且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的前五大股东之间,还存在密切的关联关系,前五大股东相互不独立。〔8〕当大规模的股份公司存在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谋取私利的行为时,就会构成对社会公众投资者的侵害,不仅严重打击公众的投资积极性,而且危害市场秩序和社会安定。
中国股份公司中“一股独大”的状况带来很多弊端:一方面控制股东可以绝对操纵董事会,使董事会成为控制股东的傀儡,或自己成为影子董事、事实董事,指挥公司的行动;另一方面控制股东通过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对公司经营决策施加影响,持公司于掌中,将公司变为自己获利的工具。这一切加剧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使控制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严重失衡。以上市公司为例,控制股东滥权的行为有:〔9〕
(1)虚假出资。在设立上市公司或增资配股环节中,大股东名义上向上市公司投入实物资产或现金,但实际上该出资并未到位,而仍然保留在大股东原来的企业中,并串通有关部门出具假出资证明,拥有对上市公司的股权。这使中小股东基于对公司资本总额的信赖而投资的企业实质上是空壳公司。
(2)操纵发行价格。由于大股东通常都是公司的发起人,可以虚构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有关指标,以期获得更高的发行价格。同时,与中介机构联手欺诈,严重误导投资者。(3)压榨小股东。如控制股东利用其控制力迫使少数股东以低价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