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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计划权的提出受到了海德格尔哲学的影响,构成哲学观念转化为法上的权利的一个实例。根据海德格尔的存在主义哲学,人是自由的、时间的或非永恒的生灵。自由把人与其他动物区分开来,在主观向度上表现为人有作决定的能力。这种产生在主观世界中的内在决定意味着主体可以在世界提供的既存可能性中做出一种确定的选择。由于其自由的属性,人类还是计划的动物。事实上,人都是在时间中按计划生活的。
在自由的客观的向度上,人们主要以主观决定为依据塑造了“人生计划”,它使人的完全发展成为可能,让人选择试图在其生存的时间内实现的目标。
以上是从自由的人的本体论属性对人生计划做出的说明,接下来从人是时间的属性来进一步说明同样的主题。人以过去为支撑,从现在出发规划未来[4](P414 -)。但人都是暂时的或曰匆匆过客,都要以死亡告终,因此,人的自由决定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实现,否则就会失去机会,从而造成对自由权的客观表现的人生计划的损害。在这个意义上,对人身计划的损害也是对人的自由权的侵犯。对人生计划权的保障就是对自由权的保障。人生计划代表了人的最高追求,此等计划决定了人在将来的“存在”,此种选择是存在的最高价值。保护人生计划权,就是保护人的自由的最有意义的客观的或现象化的表现。因此,对人生计划的破毁、延滞或减等,意味着有形地减少人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