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品及其在离婚诉讼中的归属及分割(2)
2016-07-24 01:06
导读:(二)知识产品的种类及商品属性 我国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知识产品,根据其商品属性的不同,可以概括地分为三类:一是技术产品。即根据自然科学原
(二)知识产品的种类及商品属性
我国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知识产品,根据其商品属性的不同,可以概括地分为三类:一是技术产品。即根据自然科学原理和生产实践经验发展成的各种工艺操作方法和技能。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科学成果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各种理论知识和研究成果。二是文学艺术作品。指文学艺术领域里以不同表现形式出现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口述作品,
音乐作品,
戏剧作品,
舞蹈作品,
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结构的图形或者模型,计算机软件。三是商标。指用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标志,包括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知识产品,是人类脑力劳动的产物。按照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观点,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都是人类一般劳动的耗费,都能创造价值。简单地划分,脑力劳动创造知识产品(无形财产),体力劳动创造实物产品(有形财产),但实际并非如此。随着社会的发展,脑力劳动和技术因素在社会生产中所占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在某些社会劳动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如信息产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才形成在质上区别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与此相适应智力劳动产品也才取得了不同于体力劳动实物产品的形态,如技术发明、信息、技术秘密等。因此,我们说脑力劳动实际上只是对传统劳动形式中某些因素的发展,而知识产品实际上只是人类一般劳动产品中相对独立的一种形式,同样凝聚人类的一般劳动-抽象劳动,具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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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知识产品同体力劳动产品一样都具有一般商品的使用价值,这是知识产品作为知识产权客体,并能够为国家机构依法确认的前提。如各国工业产权制度都要求知识产品至少应具有实用性,各国著作法要求作品具有创造性。
因此知识产品同实物产品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都能为权利人占有,使用并取得财产利益,这说明知识产品本身也是财产的一部分,因而构成所有权的客体,从广义的物(财产)概念来说,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物,故又称无形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