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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在哈佛集中(intensive)学习的那年之外,庞德再也没有从事(undertook)任何其他形式的法律研究或完成获得法律学位的规定条件。尽管其法律教育的贫乏,他还是成为所有时代最重要的法学家(legal scholar)之一。离开哈佛的几年中,他申请(implored)其嘲笑似的称之为“法律修道士”(legal monks)的法学讲师,以补充传统法学研究的题材,包括对法律与社会关系及现代工业化生活中的利益和需要的科学理解。
一离开哈佛,庞德就返回林肯城,取得内布拉斯加律师资格,并且开始在他父亲的律师事务所(law firm)实习(apprentice)。起初,庞德在众多职业间(between prossions)犹疑不决(wavered a bit),1892年,他建立“内布拉斯加植物学研究会(survery)”并任会长(director),此组织挂靠(affiliation)在一个大学名下,它帮助庞德开展(aunch)了对内布拉斯加的有系统的植物学开发计划。5年后,庞德完成了《内布拉斯加植物地理》一文(dissertation),这是一篇在美国植物学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科学论文。他由此获得植物学博士学位。此学位的要求包括一门选修课和一门专业。庞德选修了罗马法。毕业后不久,庞德决定(reslove to)从事法律职业,并且从与其父合作写一些辩护状(brief)和在州及联邦法院辩论上诉(arguing appeals)开始。1899年,他被内布拉斯加大学法学院任命为法理学和国家法副教授(assistant professor)。
尽管主要在包括学术界的行政和教学任务方面庞德花了超过60年时间,但他定期地喜欢在现行(active)法律实践领域作短暂逗留。这样的间歇期发生在 1901年,当时,庞德30岁,他被认命为内布拉斯加州高等法院的上诉委员会(辅助法官)的9名委员之一,目的是迅速处理过多的法律案件。委员会关于特殊案件的建议书不是肤浅和草率的修辞。而是在形式上(pro forma)采取法院的司法判决的形式。当作为委员工作时,庞德在超过200个案件中准备了“建议书”。
1903年,庞德辞去他的司法工作(judicial duties)返回到学术界,成为内布拉斯加法学院院长。大约这段时间,他的社会学法学最初的和基本的形式开始系统提出。很明显地受到庞德“进步地”观点所吸引,西北大学法学院院长,约翰·H·威格摩尔(John H.Wi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