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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已经实施两年。两年来,就条例中所涉及的问题以及我国软件著作权保护现状,各方人士不断发表自己的看法,争论之声一直不绝于耳。前不久,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与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在北京组织召开了计算机软件保护制度12年回顾与未来展望研讨会。70多位与会者就与软件保护相关的问题进行了交流。近日,记者就其中涉及的问题,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唐广良先生。
记者:请您简要概括一下,最近一段,围绕我国软件保护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
唐广良(以下简称唐):从各种讨论会以及各种文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软件保护所涉及的,既有老问题、也有新问题。像软件保护条例与著作权法的关系及其协调、软件的合理使用就属于以前已经涉及的老问题;而网络环境下的软件保护、源代码开放、证据采集与提供等则属于最近一段时间广为关注的新问题。
合理使用的困惑
记者:人们看到,在有关软件条例的争论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关于软件的合理使用。一些学者直接对软件条例的合理使用制度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并有不少人就此提出,要适度保护知识产权、依法防止与制止知识产权滥用等主张。那么,软件条例在这方面究竟有哪些值得关注的特别之处?
唐:相对于旧条例,新的软件条例针对合理使用的规定确实进行了重大修改。但也不像有的人所理解的,软件的合理使用归于不存在。
记者: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个司法解释,其中有关条款被认为是对软件合理使用范围的扩大。为此,不少人认为,有关软件的合理使用,存在着著作权法、软件条例与司法解释三者并行并冲突的局面。对此应该如何理解,并如何处理有关冲突?
唐:实际上,不论是新条例将合理使用缩减为一条,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仅将商业使用视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都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软件开发商与私人用户之间的对立情绪,无助于解决长期以来存在于中国的软件价高与盗版问题。
我们认为,《著作权法》上规定的合理使用条款并没有使私人使用盗版软件成为合法行为,因而软件开发商根本没有必要刻意推动在软件领域适用不同的合理使用规定。另外,现实地看,尽管私人用户是某些通用软件的巨大用户群,软件开发商也不可能通过司法程序迫使数以百万计的中国私人用户众停止购买盗版软件,只要市场上有人出售。有鉴于此,应在总体上适用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消除社会公众在软件条例实施方面的对立情绪,并显示中国在此问题上与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一致,不搞特殊化。
记者:合理使用往往与盗版软件的使用连在一起。在不少人看来,只有严格合理使用,打击私人购买、使用盗版软件,才能真正解决软件保护问题。对此,您如何看待?
唐:我们发现,在过去的讨论中,不论倡导强化软件保护的人,还是呼吁反对软件霸权的人,都有意无意地将问题的焦点集中在了私人身上。这恰恰是导致问题不能获得妥善解决的根源。
在任何法律制度之下,权利人都不可能、也不应该将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作为其行使权利加以对抗的对象。我们不赞同以不特定多数私人为指控对象而展开的侵权与否的讨论。
为此,我们应该达成这样的共识:具有商业规模的非法复制是最严重的软件侵权,为营利目的而销售非法复制的软件是使软件权利人遭受损失的直接原因。这些应该成为打击软件盗版的重点。
关于暂时复制
记者:几年来,许多人都在讨论暂时复制问题。对此我国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学界的讨论似乎也没有形成共识。请您对此做一些解释和评价。
唐:至少在发达国家看来,只要是未经许可的复制,不论是暂时的还是永久的,原则上都应被禁止。同时,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外条件时,暂时复制则可被视为合法,并构成对著作权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