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反思(2)
2016-08-07 01:11
导读:有的学者从国际法律关系角度来定义国际法主体。叶叔良先生认为“国际法主体就是国际法律关系主体,也就是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包括诉讼之权)和负
有的学者从国际法律关系角度来定义国际法主体。叶叔良先生认为“国际法主体就是国际法律关系主体,也就是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包括诉讼之权)和负担义务和责任者。”(注:李浩培:《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页。)李浩培先生则指出,“国际法主体是其行动直接由国际法加以规定因而其权利义务从国际法发生的那些实体”。(注:黄炳坤主编:《当代国际法》,广角镜出版有限公司1988年版,第133页。)这一概念非常灵活,它绕开了传统的国际关系参加者的定势要求,直接以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判断何为国际法主体。这一概念即包括了传统的国际法主体如主权国家又能容纳二战后逐步确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同时也不排除直接由国际法所调整的某些特别关于个人的法律关系中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可能性。例如,国际组织与其雇员关于劳动合同的纠纷都是由相应的行政法庭来解决的,法庭在判决中只能依据国际法包括国际组织的内部“行政”管理法来处理案件。雇员与国际组织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脱离了所有国家的管辖权,直接成为国际法调整的内容,虽然这种关系类似国内法上的劳动法律关系,但事实上它构成了一种独特的国际法律关系,而雇员作为该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无庸质疑的。
三
从国际法律关系角度看,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能够直接承受国际权利义务。个人能够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义务在纽伦堡军事法庭审判中明白无误地确立起来。该法庭指出,“……国际法对于个人和对于国家一样,使其负担义务和责任,这点久已为人们所承认,……另一方面,《宪章》的精神是,个人负有其在本国所加服从之上的那种国际责任,违反战争法规的人,在其依照国家授权行动的时候,如果国家授权越出国际法所定的权限者,不得享受豁免”。联合国大会于1946年12月11日通过第95(1)号决议,肯定了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及其判决体现的原则。二战以后,联合国参予制定了关于国际犯罪的公约,并积极编纂《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法典》。最近建立的专门性国际刑事法庭正审理波黑战争中违反国际法应负国际刑事责任的个人,判决了一批战争罪犯,重申个人可对国际法直接承担义务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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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也可以直接取得国际法上的权利。国际常设法院在关于但译问题法院管辖权案件中发表咨询意见,指出“国际法并不阻止个人直接取得条约上的权利,只要缔约国有此意图。”(注:LouterpachtColleetell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