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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下)(2)

2016-08-09 01:12
导读:(二)法哲学与相关法学课程 与英美传统不同,德国法哲学课程重在法的哲理。因此,该课程也从不以意义较为含混的“法理学”(Jurisprudence)名称标识

  (二)法哲学与相关法学课程

  与英美传统不同,德国法哲学课程重在法的哲理。因此,该课程也从不以意义较为含混的“法理学”(Jurisprudence)名称标识。在德文法学文献中,法学家也经常使用与英语“法理学”词形相同的概念Jurisprudenz,但并不指称法理学,而取其拉丁文jurisprudentia一词原义,指“法律的知识”或广义的法学,相当于Rechtswissenschaft(法律科学)。法哲学不同于“广义的法学”,当然也并不涵盖法律科学的一切分支学科。

  在历史上,法哲学的研究对象并不十分确定,其范围宽狭不一。R·施塔姆勒将这一对象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思想的纯粹形式;二是理想法的不容性(Unzul|ssigkeit)。根据此一规定,他在《法哲学教科书》中具体讨论了有关法的概念、法的形成、法的理念、法的操作(应用)、法的执行等涉及哲学,社会学、语言逻辑、国家学、伦理学政治学诸学科的问题。[51]G·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分总论与分论:总论讨论法的概念、法与道德、法与善、法的目的、法理念的矛盾、法的效力、现实与价值、法的美学、法学的逻辑;分论则较宽泛,涉及的问题包括公法与私法、人、所有权、契约、婚姻和继承法、刑法、死刑、宽宥、程序、法治国、教会法、国际法、战争等。[52]J·柯勒把法哲学的对象限定于研究人类、人的定在(menschliches Dasein)及人类文化。他的法哲学体系基本上分为两大部分:(1)文化的发展;(2)法律的发展。[53]二战以后的法哲学教科书则更偏重法的本体论问题和对各种法律学说的评述,也兼及法学方法论和法律思维方式的讨论。这说明,法哲学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拓展自己的向度。但也许正是因为这样一种开放性,就给法哲学作为一门学科与其他相邻近学科之间的界限划分,带来一定的困难。

  在德国,与法哲学最不易划界的学科是“法学理论”(Rechtstheorie)。法学理论,又称“一般法学”(allge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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