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立法与诚实信用原则(5)
2016-08-13 01:03
导读:此外,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民事证据法的解释与补充功能,前文中亦有述及。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工具意义之所在。当前我国民事证据
此外,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民事证据法的解释与补充功能,前文中亦有述及。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工具意义之所在。当前我国民事证据法典尚在筹备中,司法实践可适用的证据规则极其缺乏,这种对证据法的解释和补充现象更是大量存在。例如,在诚实信用原则框架下,针对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公民法律意识缺乏的特点,可以在司法实践中对法院课以向当事人告知举证义务的附随义务,以保障证据制度改革和民事
诉讼制度改革的有效进行。如果就作为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而言,诚实信用应当是证据法制定的全过程中及其适用过程中均应贯彻的指导思想。它对民事证据法的功能意义纷繁博大,实不能一一尽述。而我们可以发现,上文中对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功能一些粗疏的例述,却几乎或者势将涉及到整个民事证据法律体系中各个重要的制度。限于篇幅和笔者理论视野的偏狭,要在本文中一一勾勒出诚实信用原则之于民事证据法各制度的重要作用其实是不可能的。甚至说,限于笔者法哲学知识的贫乏,试图论证这样一个宏大命题本身就是一种不明智。现在看来,本文的努力最终将限定在可能性论证的范围内。但就笔者的视野
所及,当前有关证据法基本原则的探讨并未能引起学界应有的重视。在这一背景下,提出这一问题本身或许就比找到答案更为重要。
注:[1]相对于作为横向比较的国际间法现象比较而言,历史比较是指按照法现象的时间顺序所进行的纵向比较研究,可参见《法理学》张文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出版P41。
[2]关于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发展演进,可参阅:《民法解释学》(修订版)梁慧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P295─P297;《民法基本原则解释》徐国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出版P80─89;《民商法原理》(一)郭明瑞等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P62─P63;《民法的精神》姚辉法律出版社1999年出版P41─P48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3]参见《民法解释学》(修订版)同注[2]P295
[4]对于绝对严格规则主义缺陷的理解,我们可以借助于盖尤斯所举的一个例子来加以体会:十二表法规定:“不法砍伐他人树木的,每颗处25亚士的罚金,”但某人因葡萄树被他人不法砍伐而控告时,他可能败诉。因为严格规则主义不承认“树木”与“葡萄树”间的种属关系。
[5]参见《民法解释学》梁慧星同注[2]P297
[6]关于成文法的局限性,可参阅《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徐国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出版。在笔者看来,徐国栋老师以民法基本原则入手而引领出的法哲学研究实为精致。本文亦多处引用。此外亦可参见《民法的精
神》姚辉同注[3]P33─34
[7]《法理学》张文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出版P207
[8]古希腊神话中的战士阿喀琉斯,由于他在出生时被母亲握住脚后跟倒提浸入溟河,而致全身刀枪不入。但其脚后跟被母亲握住的部位,却因未得湖水浸泡而成为致命的弱点。
[9]参见《民法解释学》梁慧星同注[2]P301
[10]参见《民法总论》史尚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P41
[11]可参见《民事诉讼
法学原理》江伟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P222─P232;《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刘军荣著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
[12]可参见《审判方式改革中的民事证据立法问题探讨》王利明载于《中国民事证据立法研究与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出版P10─P13;而葡萄牙、澳门、魁北克等地便是将民事证据法置于民法典总则中。
[13]参见《债法总论》史尚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P336─P338
[14]例如美国,在1938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对发现程序确认以前,当事人“胜诉的最终取得几乎完全取决于律师预先在法庭上就已设置并在庭审阶段随机完善和改进的提出证据的突然袭击的部署和应用技巧。”而且“这种诉讼策略和应用技巧在长达数百年的历史长河中,一直被视为一种正当程序而加以沿循下来。参见《诉讼证据规则研究》刘喜春、毕玉谦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出版P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