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反垄断立法中的禁止行政性垄断制度((3)
2016-08-19 01:09
导读:三、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方式 我国目前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行政性垄断,其产生的原因是比较复杂的,但主要还是体制上的。无论是“从全局性的国家垄
三、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方式
我国目前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行政性垄断,其产生的原因是比较复杂的,但主要还是体制上的。无论是“从全局性的国家垄断到局部性行政垄断”还是“从行政利益的一元到行政利益的多元”, [1] 这都属于经济和政治体制上转变。因此,行政性垄断是体制性产物,其最终解决无疑需要深化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但是,不能因此而得出不需要法律、尤其是反垄断法解决的结论来。实际上,作为由复杂的、综合的原因引起的行政性垄断问题确实需要多种手段解决,实行综合治理。其中,深化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是非常必要的,但不是惟一的,甚至也不是最可靠的,尤其不能坐等改革。而法律方面措施更是必不可少的,这除了通过包括《行政许可法》等其他法律措施外,其核心内容还是制定和实施包括规制行政性垄断内容在内的反垄断法。虽然不能指望一部反垄断法能够解决行政性垄断的全部问题,但是在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这种措施是带有根本性的,也是最终能够靠得住的。同时,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来规制行政性垄断本身既是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也必将进一步推动和促进经济和政治体制的改革。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保险受益权研究
论中国反垄断法的平等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