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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前程序的功能定位和运行模式(1)(2)

2016-09-17 01:47
导读:“一步到庭”是“庭审中心主义”的极端化,从对“一步到庭”的否定,我们又引申到对“庭审中心主义”诉讼模式的反思。庭审固然是审判的基本形式,

“一步到庭”是“庭审中心主义”的极端化,从对“一步到庭”的否定,我们又引申到对“庭审中心主义”诉讼模式的反思。庭审固然是审判的基本形式,在现代法治强调程序价值的前提下,其严密的程序保障作用是其他审判形式不具有的,但是,诉讼的目的毕竟是寻求公正和救济权利,而不是为了单纯展示程序的完美,在我国尤其如此。人们关注更多是诉讼结果和过程的易参与性,这是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特征之一。决定诉讼结果的只能是事实和法律,这才是理想的诉讼,完整的公正,现实中,虽然不能完全实现这种状态,但在制度设计时应以尽量降低诉讼经验、诉讼策略等因素对诉讼结果的影响为原则,而在所谓“当事人主义”的庭审中诉讼经验、诉讼策略、技巧对结果的影响甚至是决定性的,在这样日趋专业化的诉讼中,当事人不得不依赖代价高昂的商业法律服务,诉讼的“福利性”就这样被消解。所以,“庭审中心主义”有将诉讼异化为“圈内人游戏”、“富人游戏”的危险。
笔者同时对诉讼争议的层次性进行了分析,认为诉诸法院的纠纷按其争议的层次性可分为以下五种情况:一是双方既无事实争议也无法律争议,起诉的目的只是借助法律的强制力救济其权利或出于某种动机需要借助诉讼形式;二是双方对案件事实各执一词,但法律关系简单明了,没有争议,或虽有争议,但事实、法律依据确切,是非自现,无需复杂的法律判断;三是事实争议较大,缺乏证据或证据矛盾,存在证据法上的争议,需要运用证据规则通过复杂的心证过程才能作出事实推定;四是虽无事实争议,但在法律关系和实体法适用上存在争议,需要法官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进行选择判定;五是既有事实争议,又有法律关系和实体法适用上的争议。上述五个层次的争议中只有后三个才需要复杂判断,需要经过程序严密的庭审,而在基层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占大多数是前两种情况,若不加区分的一律进入冗长复杂、程式严格的庭审,其实是对审判资源的浪费。所以,对诉诸法院的纠纷法院必须有所甄别,不应一律进入庭审,要有一套清晰有效、运转顺畅的过滤装置,这个装置应当置于审前程序之中。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情况下纠纷倍增,而法院物质、人力资源相对恒定,不可能走外延式发展之路,那种将纷至沓来的纠纷不加甄别地纳入庭审的“庭审中心主义”诉讼模式最终会走到尽头,我们的出路只有内涵式发展,改变传统诉讼观念,调整审判模式和法院内部工作格局,以提高整体司法效能。
三、功能定位。
由以上分析可见,“庭审中心主义”诉讼模式并不适应公众诉讼心理,成本高昂,应相应调整,因而,在保证庭审作为强制解决纠纷正当程序的同时,应当建立合理的审前程序作为过滤,筛选并整理归结出标准的法律争议交付庭审,这既是应对“诉讼爆炸”的必然选择,也是改善庭审质量,使其更加鲜明化、精细化、专业化的前提。民事审前程序应当兼具庭审辅助功能和终结诉讼功能,成为与庭审并重的、既有辅助功能又具独立价值的程序阶段。
单就数量来说,在许多国家,审前程序都在解决纠纷方面发挥了出色的作用,如美国大约有98%的民事案件在审前程序中得到解决;英国也有98%的民事案件没有进入审判阶段,即在审前程序中解决了争议;加拿大、德国也有效率很高的审前纠纷解决机制。这表明,功能健全、运行顺畅的审前程序,可以直接解决大量的纠纷,极大地提高了诉讼的效率。审前程序一方面应为庭审做好准备,另一方面应逐步成为一种依靠自身构造就能够独立解决纠纷的诉讼形态。
国家法官学院司法审判研究中心教授毕玉谦认为:我们应当转变审前准备程序是为开庭审理而进行准备的观念。应当使审前准备程序功能多元化,在化解纠纷方面发挥作用,如调解、裁判、使当事人撤回诉讼、明确争议点、使当事人交换诉讼主张等。通过该程序,在庭审前使事实明朗化,提高审理的效率,节约诉讼成本。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姜启波、刘小飞认为:我国应当围绕当事人整理争点、收集证据、促进和解以及保证案件科学分流来构筑审前准备程序,赋予其独立的程序价值,而不应仅仅把其作为为庭审做事务性预备工作的辅助程序。我国建立审前准备程序的目标有三:一是使案件达到适合审理的状态,以促进诉讼;二是寻求替代性纠纷解决的可能;三是科学分流案件,使之进入最适合的程序,其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1、决定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进行繁简分流;2、指导当事人取证和举证,主持证据交换;3、进行庭前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4、固定证据,整理争议焦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认为:审前准备程序除了处理程序性工作外,还要处理一些实体性事项,如替代性解决纠纷方式、审前调解、简易判决。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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