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障(1)

2016-09-27 01:11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障(1)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摘要]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代写论文权利,是指为了保障
[摘要]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代写论文权利,是指为了保障公民个体的生存与发展,而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社会权利,当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遇到障碍时,得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权益的实现。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以及认识的不足,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实际状况令人堪忧。本文认为从宪法层面上讲在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并借鉴国外的宪法诉讼制度都能更好地保障公民享有他们的受教育权利并且这些制度在我国都有其实行的可能性及必要性。
  [关键词]受教育权 制约因素 宪法保障
  
  受教育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它既具有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内容,还具有可以要求国家或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作为一项宪法权利,是宪法赋予国家的责任,也是实现平等价值的宪法形式体现。
  
  一、受教育权的概念
  
  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国际人权来考虑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确立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阶段和基本阶段应如此。”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再次重申了《世界人权宣言》中关于受教育权的规定。
  受教育权实质上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宪法权利与义务关系。我国台湾学者认为,受教育权是指“人民在受教育方面,得请求国家给予适当之教育环境与机会,以享受获得知识、发展人格之权利。”我国大陆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在各类学校、各种教育机构或通过其他途径学得文化科学知识,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业务水平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6条对受教育权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文认为受教育权,是指为了保障公民个体的生存与发展,而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社会权利。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二、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主要受下列因素制约
  
  尽管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初见轮廓,但事实上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达到法制健全的要求,即尚未形成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依法治国背景下教育事业发展要求的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现阶段还显示出很多问题:
  1.公权力领域忽视公民个体权利的实现
  由于我国传统的社会结构一直是家国个体,不注重公民个体权利的培养,加之新中国在成立后长期计划经济的高度集中的行政管制民间社会缺乏发达的私法文化,因此在公权力领域中,集中体现在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领域,个体权利经常被忽视,甚至是被漠视。
  2.实行地区差别对待
  长期以来,各高校对各地生源采取不平等的录取分数线,特别是在高校所在城市生源的分数线明显低于外地生源的分数线,使得进入同一高校不同地区的学生考分差距很大。这里存在的矛盾是,既要考虑高校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对高校所在地生源进行适当照顾,又要对各地考生实行录取平等;既要在招生时对民族地区的考生予以适当照顾,又要实现考分面前一律平等;既要考虑到国家培养人才的总体规划,进行统筹兼顾,适当调配,又要实现考分面前平等。所以解决受教育权的地区差别对待可能是一个长期的问题。
  3.现行的考试制度不能完全实现教育机会的平等
  虽然受教育机会的平等需要通过考试体现出的能力来衡量,但是仅仅由考试分数体现出来的能力是现象上的能力,与考生的实际能力未必相符合。比较完善的考试制度应当是能够实际体现考生接受教育能力的制度。现行的考试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不能最大限度地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因而还不能完全实现真正意义上公民受教育机会的平等。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未知
上一篇:试论贪污罪的主体和对象的认定(1)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