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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之我见(2)

2016-10-14 01:03
导读:确定上述合同究竟归于何处,必须首先弄清行政合同的判断标准。全面考察法国行政法院和中国某些学者所归纳的标准,大致有四个最为重要:其一,合同


  确定上述合同究竟归于何处,必须首先弄清行政合同的判断标准。全面考察法国行政法院和中国某些学者所归纳的标准,大致有四个最为重要:其一,合同的当事人中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其二,直接执行公务(或者是当事人直接参加公务的执行,或者是合同本身是执行公务的一种方式);其三,行政主体保有某些特别权力,如监督甚至指挥合同的实际履行,单方面变更合同的内容,认定对方违法并予以制裁[8];其四,合同超越私法规则。应该承认,上述各种合同均符合这些标准。但问题是,这些标准是正确区分行政合同与民商合同的尺度吗?对此须作具体分析。

  (一)如何认识第一个判断标准?

  行政主体的身份或者说法律地位如何认定?政府部门参加到合同中来,就一定具有行政主体的身份吗?回答是否定的。实际上,每个人生活在一定社会中,都具有不同的身份,扮演着多重角色。即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具有不同的身份。对其具体身份的认定,必须视其所处的具体法律关系而定,只有落实到具体法律关系中,才能确定出该人的具体身份。万不可将它们混淆,误把其在甲法律关系中的身份作为在乙法律关系中的身份[9].例如,某个特定的政府部门,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权限时具有行政主体的身份,在它到超市购买办公用品时则只是显现民商法主体的资格,于此场合,其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隐退其后,其行政管理权限在该买卖合同关系中消逝殆尽,呈现给出卖人的只是一个普通的民商法主体,同自然人、公司法人等没什么两样。上述公共工程承包合同、公共工程捐助合同、公共工程特许合同、公务特许合同、独占使用共用公产合同和出卖国有不动产合同等,同该特定的政府部门到超市购买办公用品的合同相比有何差别呢?应当说大部分相同,例如双方是处于平等地位进行洽商、缔约的,双方的绝大多数权利义务是对等的,行政主体的身份隐退其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行政合同广泛应用于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方面。政府在执行经济计划的时候,避免采取行政命令方式,而是和企业界签订合同,向后者提供一定的援助,由后者承担计划中的某些任务。法国称这种执行计划方式为政府的合同政策,是对传统的执行计划方式的一大改进。”[10]这不正表明政府部门是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同对方签订合同的吗?通过合同方式执行计划,该合同不就相当于中国过去的经济合同法上的经济合同吗?按照20世纪90年代中国法学界的通说,经济合同属于民商事合同。由此可以看出行政合同说的理由不充分。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在这里,简要考察普通法系和德国法的规定及其理论,对于科学地理解这个问题具有帮助作用。按照普通法,政府与货物、机器的制造商或者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叫做政府合同(governmentcontract),或者称之为采购合同(procurementcontract)。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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