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措施(2)
2016-11-05 01:04
导读:表现之三:我国民诉法规定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现在看来,已对审判方式改革形成了种种障碍。如果我们现在仍采用民诉法第125条规定的证据随时提
表现之三:我国民诉法规定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现在看来,已对审判方式改革形成了种种障碍。如果我们现在仍采用民诉法第125条规定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则审判方式改革所采纳的庭前交换证据、当庭质证等都将变得毫无意义,庭审改革也是很难进行下去的。同时,由于民诉法未明确设立举证时限制度,易造成一方当事人在庭审前不提出证据或进行证据交换,而在庭审中突然提出证据搞突然袭击,或者在一审中不提出证据而在二审中提出新的证据,使对方措手不及。这种诉讼证据随时突袭的现象,不仅破坏了公平的诉讼原则,致使法官易受当事人的牵制,而且也违背了两审终审所设定的目标,影响了诉讼的效率和效益,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将一、二审裁判效力置于极不稳定的地位。可是现在我们如果通过用司法解释以及各级法院对举证时效的规定而突破民诉法第125条所作出的规定,其合法性却又值得怀疑。再说,若当事人违反举证时限规定而由法院判其败诉的话,在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也不会接受败诉的结果。
表现之四:“直接开庭”或称“一步到庭”审判方式仍不尽人意,而且对某些复杂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来说,效果并不理想;而近年来一些法院施行的庭前交换证据制度又是对我国现有民事证据制度的突破。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人们发现通过庭前准备,法官仍不能做到庭审时心中有数,而且当事人质证、辩论无序,没有针对性,降低了诉讼效率②。同时,对于某些较为复杂的民事经济纠纷,如集团诉讼案件、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等,采用“一步到庭”的办法并不一定有效。为了弥补和解决以上难题,理论界与司法界又借鉴国外的经验,提出了建立我国庭前交换证据制度的设想并在有的法院付诸实践。最高人民法院也于1998年通过了《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并在第5条规定了庭前准备制度,一些法院为了遏制多次开庭,诉讼效率无法保障的无序现象,也将庭前交换证据,举行听证会、开预备庭作为审判方式改革的一种措施,规定未经庭前交换证据的,该证据不应当质证和认定。这样的结果,一方面,导致过量的庭前准备工作又有所抬头,从而重新回到庭审流于形式,缺少活力的地步;另一方面,这种庭前交换证据的硬性规定,无易与其他改革措施一样,已经突破了民诉法的现有规定。可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庭前不交换证据,法院怎样判处?法官是按民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