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沉默权”的探讨(1)
2016-11-02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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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分析了沉默权规则的含义,全面论述了沉默权的形
【内容提要】分析了沉默权规则的含义,全面论述了沉默权的形成历史和沉默权规则在各国立法中的体现,阐述了沉默权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基础,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沉默权的条文进行了分析评价,并着重研究了我国沉默权与无罪推定原则之间的关系,最后对如何建立我国的沉默权制度提出了一些设想和建议。 【关键词】沉默权 无罪推定 关系 比较 [Abstract]This paper attempts to analyze the meaning of the rule of right of silence, discuss the history of the forming of right of silence and the embodiment of the rule of right of silence in different countries' legislation, expound the theoretical and legal basis of right of silence, evaluate the articles concerning right of silence in China's criminal proceeding laws, stud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right of silence and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t in China, and provide some suggestion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of right of silence in China. [Key words] right of silence presumption of innocent relationship comparison
一、沉默权的含义和渊源 沉默权来自于任何人不必自我归罪原则,是刑事诉讼中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价值冲撞、利益冲突的具体表现,一直以来是刑事诉讼争议的焦点。如何辩证的看待这一规则,从理论上把握这项规则并进而探讨完善沉默权制度,本文拟从沉默权规则中的某些问题阐述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沉默权规则由无罪推定原则推导出来,即以被告人无罪这一假定出发提出被告人享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力,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并进而引申出被告人有陈述的权利,而无如实回答的义务。它包括以下四点要求:1、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2、被告人不负必须陈述的责任;3、不得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4、对被告人的罪行轻重有怀疑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①。该规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司法官员的提问可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不因此而受到追究,并且司法官员有义务在提问之前告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该项权利意味着,其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有关官员可自愿的陈述相关情况;其二,司法官员不得迫使其提供揭发自己的控告材料;其三,被告人有权随时向律师了解咨询情况,请求律师帮助。 沉默权的渊源地是英国。英国13世纪后,在教会法庭、星座法院及宗教裁判所的刑事程序中,采取纠问式并强令被告人就犯罪宣誓供述,被告人拒绝回答时就要受到刑讯或处罚。这种程序引起国民的强烈反对,于是便产生了这样一种思想,不仅不经告发即要求公民接受讯问是违法的,而且强迫公民答辩原本更是违法的。这一思想的核心就是对要求个人提供自己负刑事责任材料的这一作法应予限制,因为强迫宣誓或负刑事责任,侵犯个人自由和尊严,沉默权的规则便是基于这一思想而产生、发展的。在现代英国,法官规则规定,审判时不应对嫌疑人的沉默发表反对的意见,而应当提醒陪审团:嫌疑人的沉默不等于有罪,而且每个嫌疑人都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如果警察不遵守这一规则,那么他所取得的证据就很可能被法官排除②。美国联邦宪法第5修正案规定了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法国刑诉法典范116条规定,未经被审查人同意,不得对其讯问,此项同意只有当他的律师在场方可取得,德国刑诉法也规定了,初次讯问时应告之对其指控享有陈述或不陈述的权利,并有权随时与自己的选任辩护人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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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沉默权规则的法律基础 沉默权规则与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诉讼结构及诉讼原则和制度密切相关。刑事诉讼模式大致分为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分属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两法系的诉讼价值观的共同点在于,运用诉讼程序保证刑事裁判的公正性,使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受到刑事制裁,使无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条开宗明义的指出:“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我国刑事诉讼法将惩罚与保障视为两大同等重要的诉讼目标,不仅要严求严格追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且要求确保无辜的公民不受司法权的非法侵犯。 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保护当事人法定权益而进行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一系列活动③。刑事诉讼的特征是:1、影响的重大性,2、手段的强制性,3、诉讼主体地位的不平衡性。一方面刑事诉讼涉及到公共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刑事诉讼的结果会影响到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乃至生命权。另一方面,刑事诉讼解决的是犯罪问题,犯罪情节复杂,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方式隐蔽。司法机关必须拥有特殊权力和专门的技术手段,才能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才能保证社会正常的法治秩序良性运行。为了确保社会安全,国家赋予司法官员强制措施权,司法官员可以采取搜查、人身检验、扣押、查询冻结存款、汇款、拘留、羁押等侦查措施。侦查措施是一个国家控制犯罪所必备的,这些措施有效的控制危险性行为,保障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安全。但也可能打破一个守法公民宁静的生活,将其陷入到漫长、痛苦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因为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可能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被司法机关传唤,从而成为一名潜在犯罪嫌疑人。可以说,弱小的受追诉的个人,面对的是拥有绝对权力的司法机关,为了解决这种先天失衡的局面,人类社会设计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控制司法权,确保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这些制度包括辩护制度、司法审查制度、禁止双重危险、无罪推定和沉默权制度。沉默权在其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的意义不仅在于使失衡的控辩双方趋于平等,而且建立了一种有效的制约机制,通过赋予因国家权力而生并受法律义务所保障的公民的法律权力的行使,来制约司法权的扩张、变质而产生的权力滥用,从而保护公民的人身权不受司法权侵害,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从制度上杜绝刑讯逼供的温床,这项制度也因此被称为“人类在通往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