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权益侵害与保(3)
2016-11-16 01:15
导读:3、普通刑事案件与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界线不明。 《刑事诉讼法》及六部委均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而何
3、普通刑事案件与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界线不明。
《刑事诉讼法》及六部委均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而何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界定,而六部委的规定解释为“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个别侦查人员却将普通刑事案件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批准律师会见,而法律又没有规定律师对侦查机关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批准律师会见作任何法律救济途径,致使律师在办理部分普通刑事案件中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被侦查人员“堂而皇之”地非法剥夺,律师唯有“望洋兴叹”!
(四)律师对提前介入顾虑重重。
据司法部统计:全国辩护律师出庭的刑事案件只占刑案总数的30%左右(包括依法必须指定律师辩护的案件),反映出律师对刑事辩护积极性不高、律师的刑辩业务日益萎缩的现实!⑤而对于侦查阶段提前介入,广大律师更是顾虑重重。
1、提前介入如履薄冰。
《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至于什么“法律责任”,轻者依据《律师法》吊销律师证书,终生不能为律师;重者则依据《刑法》第306条追究律师“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伪证罪”的刑事责任!由于什么是正常的“法律帮助”与非法的“干扰诉讼”没有明确的标准且很难界定,这就意味着律师一旦介入侦查阶段,就有可能面临法律上的风险,唯恐稍不留神,自身难保!据全国律师协会有据可查的数据,从1996年至今,已有300多名律师因此而锒铛入狱,而其中大部分(据统计占90%以上)蒙冤受屈,身心及名誉受到严重损害!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2、调查取证于法无据。
纵观现行法律,律师在侦查阶段是无权调查取证的,虽然《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律师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调查取证,但必须等到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及法院审判阶段的时候,并且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大多检察院、法院对律师的调查取证申请都置之不理!从本质上讲,调查取证权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核心!《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要想使自己在审查起诉、法院审判阶段的辩护有理有据,必须靠证据说话,必须从提前介入侦查阶段就注重收集与保全证据!因为有些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出现在侦查阶段并且是稍纵即逝的,而作为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却无权调查取证,律师又不敢“跨越雷池”,不能不令人感到困惑与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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