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法律问题研究(2)
2016-11-19 01:19
导读:(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国有资产公益诉讼 以美国为例,美国法律原来并未赋予普通公民国有资产公益诉权,因为原来美国遵循的是“法律权利标准”,即只有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国有资产公益诉讼
以美国为例,美国法律原来并未赋予普通公民国有资产公益诉权,因为原来美国遵循的是“法律权利标准”,即只有当事人能积极证明其法律权利受到侵害时,他才有起诉资格,否则,即使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行为遭受重大损害,当事人的原告资格也不被承认。但到了现代,随着公共利益受侵害的问题日益突出,“法律权利标准”逐步让位于“利益范围标准”。这实际上意味着因违法行为遭受间接损害的相对人甚至利益受影响的任何人,均具有原告的资格。
美国虽然没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国有资产公益诉讼,而且对原告起诉的资格作出了诸多限制,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在美国同样可以运用公益诉讼的手段遏止国有资产流失。而且从英美法系国家特定的法律背景和文化特征来考察,案例是这些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也是审判案件的重要依据,所以美国和大陆法系国家不同,它没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某项制度的存在与否,而更强调法律保护客观的公共利益的及时性和适用性。只要利益受到损害,司法便予以救济,司法力量就及时介入,而不受传统
法学理论的束缚。
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国有资产流失面临日益严峻的形势,更具有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保护国有资产的紧迫性和必然性。笔者认为,在借鉴和吸收各国成功先例和先进做法的基础上,我国应建立符合自身国情的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以尽快扭转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局面。
三、创建我国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的设想
(一)修订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应当从立法的层面为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依据。首先,在宪法中增设国有资产保护权。目前我国宪法中只规定了一些保护一定范围国有资产的职责,还没有确认国有资产保护权理论,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宪法条文中予以明确。其次,要在有关单行法律中将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宪法精神和原则具体化,可考虑制定一部《国有资产法》这样的基本法律,对国有资产的含义、范围、法律保护途径等作出专门详细的规定。要修改和完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使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再次,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规及政府规章,消除现行的国有资产法律体系中相互矛盾和真空现象,为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创造合理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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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为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确定较宽松的受案范围。笔者认为,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应主要归结为两大类型,即行政主管机关和社会其他主体损害国有资产利益的争议。行政主管机关侵害国有资产利益的争议主要包括:行政主管机关做出侵害国有资产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管机关不履行或逾期履行法定职责,变相损害国有资产利益,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国有资产利益的抽象行政行为。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抽象行政行为尚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畴,但这一规定正受到学术界的批判,因为许多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和执行,都是以抽象行政行为为依据的。因此,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是符合法治发展目标和我国实际情况的。社会其他主体损害国有资产利益中的其他主体包括除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