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之法律意义(1)
2016-11-16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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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什么事物会象财产那样调动着、撞击着人们的想象力, 对人
没有什么事物会象财产那样调动着、撞击着人们的想象力, 对人们行为产生如此大的影响。财产权制度从来都是一国法律制度的核心。而法律制度是在变革与重构中创新、发展的。网络时代, 财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创新也是法律制度发展的主旋律。“虚拟财产”就是传统财产法律制度面对因网络产生的利益关系所必须作出的回应。
一、“虚拟”概念辨析
“虚拟”概念是研究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的逻辑起点。
从文字意义上讲, “虚拟”一词包含有“模拟真实且如同真实”的意思。基于这一基本含义,“虚拟”一词常用来指称那些和被修饰的术语产生几乎一样效能的东西。20世纪90年代以来, “虚拟”一词被用来描述几乎所有与计算机、因特网技术有关的东西。事实上, 从不同的研究角度和学科范式出发, 可能形成一系列对“虚拟”一词的不同理解和应用, 因此, 有必要在本课题的研究范畴内, 厘清“虚拟”的概念, 以便为下文的展开确立逻辑上的起点。
(一) 计算机范式的“虚拟”概念。JameMartin在其所著的《生存之路——
计算机技术引发的全新经营革命》一书中指出: “虚拟本身不是物理存在, 而是通过软件实现的存在”, 即对于现实中业已存在的事物及其发展变化过程通过建立程序映射到计算机以及相关技术所支撑的运行环境中, 以模拟现实环境中事物真实的活动过程。这一解释,为存在于计算机科学领域的一系列有关虚拟的衍生概念提供了铺垫, 诸如“虚拟设计”、“虚拟驾驶”等, 就是使虚拟的存在象现实一样逼真, 甚至比现实还要逼真。
(二) 网络技术范式的“虚拟”概念。这种范式的“虚拟”概念, 源自于计算机网络支持的活动运行平台, 是人类借助计算机技术, 在网络空间, 依靠预先设定的程序语言, 对现实事物进行模拟、印制副本, 使之如同真实世界的事物。这一意义上的“虚拟”, 除了表现计算机技术对于现实事物的模拟和逼真再现以外, 还强调“虚拟”内容的信息特征, 突出体现了现实技术在人类新的活动空间——网络空间的应用和延伸。换而言之, 这一意义上的“虚拟”, 与包括通讯技术、数字技术、计算机技术在内的信息技术相依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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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中的“虚拟”概念, 系指网络技术范式下的“虚拟”, 是在网络空间中, 将人类活动的文明成果以二进制的形式加以描述、存储和传输。以此为基点, 我们可以进一步界定“虚拟财产”的含义。
二、虚拟财产概念之界定
(一) 虚拟财产的一般意义
近年来, 与网络技术息息相关的“虚拟财产”一词, 被赋予各种不同的解释。笔者认为, 对虚拟财产概念的界定, 必须立足于对“虚拟”的界定以及“财产”的内涵, 并反映虚拟财产的共同属性。考察存储、传输于网络空间的“文明成果”,我们发现, 可以称之为“虚拟财产”的事物, 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存在于网络环境或网络空间中。所谓网络,即“将相关信息设备经由一定方式的软硬件连接,达到信息资源分享、资源共享的目的”。[1]网络空间从基础上讲是技术的, 即“用比特——0 - 1 数字方式去代码(表达和构成) 事物以及事物之间的关系, 从而形成一个独立于现实世界又具有实在性的数字化的社会空间。”[2]但网络空间又与现实的物理空间有着明显的共生关系, 是现实物理空间的延续。而“虚拟财产”就是储存于各种网络设备、并在网络空间中传输的各类信息的载体, 其外在形式为文字、数字、声音、图形、图像等。虚拟财产虽然存在于特定的网络空间, 但它是客观存在的, 而不是虚幻、假象的。
2、以数字化的形式来模拟现实事物。“虚拟财产”实质上是借助于计算机这种媒介表现出来的数据组合, 但这种数据组合的特点是: 一方面必须具有视觉效果, 是从视觉上可以感觉到的某种事物,无论是视觉上表现为“物”、“人”或是文字、图形; 另一方面, 这种视觉感觉到的事物如同现实环境中的真实事物, 是对现实世界真实事物及其发展变化过程的模拟和逼真再现。这种模拟不同于复制, 现实中并不存在与之一一对应的被复制或被影射的对象。[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