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之法律意义(1)(2)
2016-11-16 01:15
导读:3、具有相对独立性。相对独立是指虚拟财产具有独立于其他网络资源或现实财产的价值。虚拟财产既区别于网络供应商提供的运行环境, 也与其他网络用户
3、具有相对独立性。相对独立是指虚拟财产具有独立于其他网络资源或现实财产的价值。虚拟财产既区别于网络供应商提供的运行环境, 也与其他网络用户的资源相区别, 具有排他性。这正是虚拟财产交易产生的前提。同时, 虚拟财产还必须有独立于现实财产的价值。不具独立价值的数字形态财产往往只是现实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以电子货币为例, 电子货币也有数字化的表现形式, 作为支付手段也可以通过网络实现支付功能, 但电子货币必须以现实货币为基础, 不具有独立于现实货币的价值, 因此, 电子货币就不是本文所界定的虚拟财产。
4、可以独占享有的。虚拟财产在某一特定领域具有独占性。如网络是没有疆界无法独占的, 但储存于网络中的数据、信息却是可以独占享有的,这些数据、信息便属于本文所界定的虚拟财产。
基于上述对“虚拟财产”特征的理解, 本文认为, 一般意义的虚拟财产或广义的虚拟财产是指: 在网络环境下, 模拟现实事物, 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既相对独立又具独占性的信息资源。
(二) 虚拟有形财产——狭义的虚拟财产
上述对虚拟财产的界定之所以表述为“一般意义”或“广义”的虚拟财产, 是因为模拟现实事物、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既相对独立又具独占性的信息资源是极其丰富且类型繁多的。以对现实世界不同形态的财产的模拟为标准, 虚拟财产可以分为虚拟有形财产(如网络游戏中的游戏装备) 、虚拟无形财产(如域名、游戏等级、论坛上的分值) 、虚拟集合性财产(如由服务器、软件、域名、网页及其提供的内容等共同构成的网站) 。不同类型的虚拟财产所反映的利益关系和权利、义务内容都各有不同, 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可能被分门别类地纳入不同的法律调整之下。
一般意义的虚拟财产与各种类型的虚拟财产之间是普遍与特殊、一般与个别的关系。从认识论角度看, 人们认识事物总是先认识个别、特殊的事物的具体属性, 逐步扩大到认识事物的一般的、普遍的本质。基于这一认识规律, 本文将以一类常见的、权利与义务内容极其丰富的虚拟财产——虚拟有形财产即虚拟物为研究中心, 分析研究虚拟财产的本质属性与法律地位。
虚拟有形财产是对现实环境中有形的物质财富的模拟, 因此亦可称之为虚拟物。从技术意义上讲, 虚拟物是存储于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 从来源上看, 虚拟物的生成必须基于一定的服务协议, 并遵循一定的操作规则; 从表现形式上看, 虚拟物表现为由一定的声音、图像构成的实物形态, 因而可以被感知, 如同现实世界的有形物。虚拟物的典型表现就是网络游戏客户端技术中的游戏资源, 即正在运营的虚拟游戏中一切以数据方式存在的资源,包括游戏角色、游戏道具、装备及游戏环境等。若无特别说明, 下文中的虚拟财产即指狭义的虚拟财产——虚拟有形财产。
三、虚拟财产的现实财产意义
判断虚拟财产是否具有现实财产的意义, 就必须考察虚拟财产在与现实世界的交流中是否反映了现实社会的利益关系, 其上是否存在着法律必须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 以及虚拟财产是否具有民事权利客体的基本特征。通过回顾虚拟财产法律问题产生、发展的轨迹, 分析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的共性与区别, 可以充分展现虚拟财产的现实财产意义。
(一) 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的产生与发展虚拟财产法律问题, 相当大的程度上是因网络游戏业的发展而凸显。因此, 以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为视角, 可以展现虚拟财产法律问题产生、发展的轨迹。
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虚拟物品由来已久。围绕虚拟物品、游戏资源而产生的利益分配问题随着游戏业的发展而发展。在网络游戏的早期类型即mud游戏中, 财产权利仅仅被看作是玩家在网上“化身”的基本权利。这些早期的社会交往型的mud游戏孵化出大量的、虚拟的新型财产和潜在市场, 几乎与此同时, 针对网上物品的“财产”、“所有权”等概念也随之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