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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性质剖析(2)

2016-12-01 01:22
导读:(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主要形式:④1、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如保护、照顾、通知、忠实等附随义务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主要形式:④1、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如保护、照顾、通知、忠实等附随义务或其他法定的不作为义务。如故意引诱双方订立不可能履行的合同,使其轻信对方的履行而遭受损失。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违反了法定义务的行为(如出售有瑕疵的产品致人损害),同时还违反了合同担保的义务。

  2、该情由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即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如保管人依保管合同占有对方的财产以后,非法使用对方的财产,造成财产毁损灭失;二是“违约性的侵权行为”,即违约行为造成侵权后果,例如,供电部门因违约中止供电,致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和人身遭受损害。

  3、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侵犯他人权利并造成对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先存在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存在,使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也可以作为违反当事人事先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例如,医生因重大过失造成病人的伤害和死亡,既是一种侵权行为,也是一种违反了事先存在的服务合同的行为。

  4、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要件,但是,法律从保护受害人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或者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合同责任的范围。例如,现代产品责任法取消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规则的限制,允许因产品缺陷遭受损害的合同当事人和第三人向加害人提起侵权之诉或者提起违约之诉。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也允许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受害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产品制造人提起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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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差别。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基于共同的事由引起,从而具有了一定的共性,但这并不是说二者是等同的,因两种责任产生的法律机理不同,二者在法律上也体现了一定的差异。主要区分如下:

  1、二者违反的义务性质不同。二者虽然都是对于民事义务的违反,但其违反的义务性质是不同的。违约责任主要是对约定义务的违反。“当然,现代合同法呈现出一种新的发展趋势,即合同义务不仅仅来源于约定的义务还包括法定的义务以及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负随义务。”⑤而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对于法定义务的违反。

  2、二者侵害的对象不同。违约行为思所侵害的是一种相对权即合同债权;而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是一种绝对权。区分这一点的意义在于侵权法所保护的权利范围为要大于违约。

  3、当事人之间实现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是区分侵权与违约的标准。“在一般情况下,当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而只是因为侵权行为的发生才使得双方发生了损害赔偿之债的关系。”⑥对于违约行为而言,当事人之间必须实现存在着合同关系,因为违约行为的发生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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