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的若干问题(2)
2016-12-02 01:10
导读:公司韵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形成为公司的面纱,“(Theveilofincorporation),,,它把公司与其股东分开,并保护股东免受债权人的直接追索,那么,股东的
公司韵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形成为公司的面纱,“(Theveilofincorporation),,,它把公司与其股东分开,并保护股东免受债权人的直接追索,那么,股东的责任是什么?显然,股东应负出资的义务。换言之,如果是以金钱出资,股东的责任体现在他应支付其认购的股份的价金,如果是以实物出资,股东的责任在于交付实物上。在这里,股东所负有的出资义务在法律性质上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对此,在学说上有各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股东的寅任是对债权人所负有的责任,因为只有在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以后,公司才可能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丽债权人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9].第二种观点认为,股东通过对公司负出资义务,从面对债权人负有间接责任(Ihdirestliability)。换官之,股东的出资是对公司的直接责任,但这种责任和债权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它对债权人来说是一种间接责任。[10]第三种观点认为,股东对债权人不负责任,债权人只是公司的债权人,而不是股东的债权人,股东和债权人之间没有什么关系,股东未履行其出资义务(如迟延支付价款等),只鲍由公司提出请求,而债权人不能直接对股东提出请求[11].我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1条均规定:‘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可见我国立法均认为有限责任是对股东而言的,股东并不是不承担寅任,只是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负责,而是对公司负赏。
我们认为,就股东缴纳出资从而认购股份来说,股东将直接和公司发生联系而不是直接与债权人发生联系,只是在特殊情况,股东将对债权人直接负责。例如,根据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公司在清算时,若公司违反法定程序分田财产,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返还。所以,就出资的义务履行采说,股东显然应对公司负责。只有在股东缴纳了出资以后,才能形成公司的资产,并使公司具有独立财产,并能对公司的债权人负责。然而,由于出资本身不仅仅使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债的关系,而且将会与公司之间发生财产所有关系,股东缴纳出资将会使其对公司享有管理的权利,甚至在其出资的数额上达到一定规模时,股东会享有对公司的控制的权力,这就有可能使股东通过行使控制权力而对公司施加不正当影响,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同时,由于公司的人格毕竟是法律拟制的结果,在众多的公司背后站立的仍然是各个股东,在很多情况下,股东极有可能利用公司的人格从事各种违法和规遵法律的行为,并会造成债权人的损害。所以,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在特殊情况下,应排除有限责任的障碍,使股东直接对债权人负责。对这个问题我将在后面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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