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减刑、假释会议监督人员的权利及保障程序(2)
2016-12-10 01:09
导读:(二) 近年,一些监狱实施的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未采用公示通知的方式。 公示是在公众感官能够普遍感知的场所,用较醒目的方式(如
(二)
近年,一些监狱实施的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未采用公示通知的方式。
公示是在公众感官能够普遍感知的场所,用较醒目的方式(如张贴行政机关的决定或通知等),向公众明示并附以一定作为邀请的一种告知方式。作出公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公示面对的相对方是公众,公示地点必须是一处或几处能为一定范围最广泛的公众所感知,在电脑网络上公示是小范围的,有作弊之嫌。实质上,公示是行政机关对公众发出的一种要约,是行政机关向公众发出的要求公众参与某一行政行为的意思表示。行政机关作出公告明示后,相对方参与与否,一般完全出于自愿。由自己决定是否参与,相对方有自由裁量权,体现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参与原则。但是,目前监督制度的到场人员却完全由监狱指定,“想来的人来不了,不想来的人接到通知必须来”。双方并非处于平等地位,参加监督的人员并非是他自己主动的选择,并非都是出于自愿的本意。监狱一般是通过书信或电话,在监狱减刑、假释会议前,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以通知罪犯家属为例,监狱采用的制式书信是:某某罪犯家属:“为了提高监狱执法的透明度,实施狱务公开,保障公正执法,某某监狱决定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在监狱某某会议室召开罪犯减刑、假释会议,特邀请您列席监督,请准时出席。某某监狱年月日”。这一做法,罪犯家属参加监督是被动的,是非自愿的。所采用的通知方式不是公开公示的,主体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所以,监狱从最初的通知方式上,就已经违反公平、自愿、平等这一基本的法治原则。
2、监狱指定的人员往往出于特殊的考虑,监督人员的主要作用是“仅仅是听听读材料而已”。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目前,参加监狱减刑、假释会议监督的人员一般有:执法监督员、社会志愿者、罪犯家属、个别罪犯等。这些参加监督的人员中,执法监督员一般是监狱聘请的离、退休干部,其中有的是原在监狱工作,离、退休后每月由监狱发退休金和其他“共享费”并到监狱报销医疗费的人。社会志愿者一般人数不多,况且他们一般不懂法律、不知到减刑、假释会议内容的真伪。罪犯家属一般经过监狱精心的选择,有的是减刑、假释会议将要讨论的对象的家属,有的是年内列入监狱减刑、假释计划将要减刑、假释的罪犯家属。这类罪犯家属对监狱一般都抱有感激之情。列席的个别罪犯,一般都是“将要减刑、假释或靠拢政府、表现稳定、能写感谢政府队长的思想汇报”的那类对象。以上这些人员一般都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说起话来都比较中听”,除监狱离、退休干部担任的执法监督员和个别罪犯,其他人对监狱内部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等,根本不懂。此外,监狱目前的监督制度,一般不邀请人大代表,不邀请法官,不要请
法学院的教师,不邀请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不邀请“表现不好”或“年内没有减刑、假释希望的罪犯”或这类罪犯的家属。监狱的精心考虑和监督人员的选择,其目的很明确:“保持良好的会议秩序”“都是讲好话或是表示感谢的那些人”。但是,从另一方面却给减刑、假释会议的监督制度定下了“一言堂、唱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