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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行为概念的缘起与法学方法(五)(2)

2017-01-08 01:08
导读:在方法论上,萨维尼其实是反历史主义的。在与蒂堡的论战中,他旗帜鲜明地反对理性,反对以自然法的观念指导立法。因此,他反对建构宏大 哲学 体系


  在方法论上,萨维尼其实是反历史主义的。在与蒂堡的论战中,他旗帜鲜明地反对理性,反对以自然法的观念指导立法。因此,他反对建构宏大哲学体系的黑格尔,而对黑格尔的学术对手谢林非常心仪,因为谢林更多地应归属于浪漫主义的阵营,在谢林那里,还有真实的(而不是观念的)历史和个性。但是,萨维尼从来不关注德国的习惯法和固有法,他研究的只是罗马法的历史,[70]萨维尼对于法律史的最大贡献在于,他发现即使在所谓的蛮族统治之下的欧洲,罗马法都一直以各种形式存在于欧洲。他把罗马法作为一个整全的、自足的体系来研究,并运用归纳与演绎等体系化方法构建新的普适性的罗马法体系。可见,萨维尼的罗马法已经不再是原始的罗马法,也不再是经过中世纪法学家发展了的罗马法,而是理论化、体系化了的罗马法。一方面,萨维尼借助于理性法学派的体系化和抽象化思想,这是理性主义启蒙传统的结果;一方面,他又借助于“直觉”(Anschauung)方法来弥补逻辑推理的不足,历史条件、社会事实等经验性因素引进法体系。这两种方法如何可以兼具一身呢?

  矛盾的解决:学理的解释

  理性法学派的方法与历史法学派方法之间看似存在巨大的矛盾,但从学理上分析的话,我们会发现两者也有诸多共同性。就法律行为概念产生而言,两者都提供了相同的法学方法。

  理性法学派的体系化方法与罗马法学传统有着密切关联。也就是说,如果历史法学派真正回到古罗马法学中,并吸取其精华,必然会找到理性概括的方法。在法学中,体系性的方法早在罗马法时代就已经萌芽了。受希腊科学精神的影响,罗马法就已经发展了法学中的归纳方法。希腊的法律强调决疑术(casuistic),因而牺牲了法律的体系性。这种情况的可能性原因之一是,希腊人推崇直接民主,法官是从有公民权的公民中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的,因此这些法学家都没有受过专业法律训练。[71]希腊人也不允许出现职业法学家。法律只是公众意见的表达而已。[72]但是,罗马受希腊的实用主义法学观念的影响不大,自十二铜表法时期始就和当时其他地区的法律不同,它是深受斯多葛学派的哲学、伦理学逻辑学影响的产物。关于希腊哲学对罗马法的影响,学者的意见不一,但是在罗马法中,确实就已经运用科学方法,追求统一性(universality)、逻辑结构和形式特征了。法律行为的发现方法与古希腊自苏格拉底、柏拉图以来的辩证法有密切关系。[73]事实上,这种辩证法是希腊哲学家发现事物的真理的一种方法。从苏格拉底的对话中可以看出,它的特点是对语义进行辨析,从逻辑方面界定概念的外延和内涵,从具体的事例中提炼出普遍的结论,在对立的“意见”中发现“知识”,最终获致结论。苏格拉底的对话运用了三种不同的方法:第一,通过一系列的问答,从对方论题的本身引出与论题相矛盾的结果,以此反驳对方;第二,从一系列各种有关具体情况的真实的命题中引出一个一般的概括;第三,运用划分和综合的技术定义概念,划分是将一个种概念划分为若干个属概念,再将属概念划分为更次一级的子项的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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