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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属民事损害赔偿的一种,因此,也适用一般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但也有其特殊构成。依照传统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和婚姻法第四十六的规定,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要有损害(侵权)行为。
此损害行为应作狭义理解,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这是列举式立法的技术缺陷,虽然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条对其作了适当的扩充解释,但并不能涵盖实际生活中的全部,如吸毒、卖淫嫖娼、第三者插足等原因而引起的离婚,其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社会危害性并不低于该法规定的四种情况,而受害方据此提出的赔偿请求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这就使得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过错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有必要拓展其侵权行为的种类,拟或不以侵权行为为基础,单论婚姻过错,以离婚为基础建立适应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一般损害赔偿制度,凡是因为过错实施了给家庭成员在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受害者均应有权获得损害赔偿;或者适当放宽法官认定这种离婚过错侵权行为的自由裁量权,让法官自由心证,判定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是否给对相对方造成损害,这样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序良俗。
(二)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后果,即损害事实。
《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离婚过错赔偿既应包括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财产损失,还应包括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人身伤害、精神伤害损失。财产损失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有的国家称其为可期待利益损失,瑞士民法典),如人身受伤害后的医疗费用的支出,为直接损失;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失去的工资和其他劳动收入,为间接损失。一般情况下,侵权人不仅要对其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间接损失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人身、精神等方面的非财产损失,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