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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官助理制的设立

2017-01-12 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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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高效”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然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民商案件大幅度上升,压得承办法官喘不过气来,原有的审判体制的弊端日益突现,既不能“高效”,也达不到“公正”。为了缓解这一矛盾,为了实现“公正高效”,为了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其实,早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就明确提出,“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审判员工作进行试点、摸索经验。”今年,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在四川省泸州市两级法院系统中进行法官助理制度的试点,这恰如一股强劲的春风吹皱了一潭春水,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议论颇多,众说纷纭。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谈谈初浅认识,希望能对法官助理制度试点改革工作的推进有所益处。

  一、现有的法院队伍现状及原有的法官职责划分存在的问题

  笔者以所在的四川省纳溪区法院现有的情况为例:全院辖区人口47万,去年受案数近4000件(每年正以5%的速度上升),在岗干警80人,其中审判员32人(在审判一线的22人),书记员13人(其中年龄最大的34岁,均为公务员),工勤人员7人,其他人员27人,助理审判员1人,(占总人数的1.25%)。其中通过司法考试的1人(占总人数的1.25%,由于工学矛盾突出,每年都有5-6人参加司法考试,但只有1人通过),所有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员年龄都在33岁以上,占总人数的40%,在审判一线的审判职称的有22人(均为庭室负责人,不是庭长,就是副庭长),占总人数的27.5%,32岁以下的均没有审判职称,出现了青黄不接的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方面由于法院优秀审判员的调离,以及审判员正常的因退休、病休,而导致法官员额的减少(纳溪因经济欠发达,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大多不愿到法院工作,得不到足够的补充),另一方面却是案件数逐年攀升,引发了工作压力大、法官长期超负荷工作(在审判一线的法官人均结案近200件),不少人出现疾病、过早地衰老等危险信号,形成了恶性循环,若干年后将无人可用。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类似泸州市纳溪区法院这种情况,在全国为数不少。面临这样的困境,要克服不是没办法,施行最高法院倡导的“法官助理制度”改革就是行之有效的办法。如何建立法官助理制度?让我们从分析法官的职责开始:

  我国《法官法》第五条对法官的职责有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即:“(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具体而言,根据诉讼程序的阶段不同,法官的职责可以分为庭前准备阶段、庭审阶段、裁判阶段三个阶段的职责。法官在上述三个阶段不仅要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审判,还承担了大量的辅助性事务,其中,尤以庭前准备阶段的辅助性事务多,比如:送达起诉书、传票等各类法律文书,受理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追加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搜集、核实证据的申请,主持庭前证据交换,主持庭前调解等等。此外,法官还需要投入一定的时间精力进行理论研究和实务探索,从而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法律-这在大力强调宣传、调研工作的今天尤为突出,(以泸州的某些法院为例,每年要求法官发表7篇市级以上的调研文章,12篇以上的信息宣传稿件。)除了上述工作以外,法官还需要担负起法制宣传,提出司法建议,指导书记员工作等职责,基层的法官还负有指导人民调解员工作的职责。法官确实很累。

  在上述诸多的法官职责中,有许多审判辅助性事务和行政性事务,都不属于审判权的范围,比较而言,现在的法官从事其他事务性的时间要比从事“正业”的时间多,这与法官专司审判的司法理念是相违背的。怎样才能让法官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从实践来看,有些工作也完全可以由人民法院中非审判部门的人员或法官的辅助人员来完成。这也是我国法官队伍庞大且素质参差不齐、无法实现精英化和职业化并对司法权威弱化造成一定影响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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