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官助理制的设立(2)
2017-01-12 01:40
导读:二、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必要性 如果有那么一个群体将上述审判的辅助性工作予以完成,法官不就有更多的时间致力于审判和调研工作吗?象纳溪区法院
二、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必要性
如果有那么一个群体将上述审判的辅助性工作予以完成,法官不就有更多的时间致力于审判和调研工作吗?象纳溪区法院这样的现实困难不就解决了吗?有了法官助理能使法院内部工作人员层次清晰,职责分工明确,“人”与“事”能合理地协调配置。所以,必须要对法院内部的人事制度进行改革,为法官配备辅助人员。建立法官助理制度主要有以下作用:
首先,建立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法官助理承担了大量的审判辅助性工作,使法官能够从这些纷繁的事务性工作中脱身出来,专心致力于“审”与“判”;同时,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有助于消除审判职责不明、人员职责不清等弊端,审判流程将会更加科学、规范,可以有效地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
其次,建立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促进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保持中立,从而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一方面,负责案件审理和裁判的法官不同当事人直接接触;另一方面,同当事人接触的法官助理则不会参与案件的审理与裁判。这就能够在法官同当事人之间建成一个屏障,隔断他们之间的联系,有利于法官中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有助于维护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第三,建立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分工的科学化和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各类人员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各司其职其位,各乐其业,进而有力地推动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进程。让法官承担了大量相对简单的辅助性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才资源的浪费,须知,要培养一名成熟的法官需要付出的成本实在太大。
第四,法官助理制还将为选任法官打下坚实的基础,为选任法官提供充足的人才准备。同时,如果符合条件的法官助理被选任为法官,其丰富的司法经验和辅助法官工作的经验,也将有助于其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因此,在以纳溪法院为代表的现实要求下,建立法官助理制度已成为历史的必然。此时,法官助理制度已是呼之欲出。
三、法官助理制度的规范
在2003年2月召开的全国高院政治部主任会上,最高法院政治部主任苏泽林在会上强调要“做好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和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具体做法就是施行“老人老办法和试行新政策相结合”的工作原则。“老人老办法”是指在人民法院现有人员中试行法官助理制度的,重点以运行新的人员组合模式为主,对原有的书记员除录用时有特别规定的外,可以根据本人条件、工作需要,转任到法官(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法官助理和其他职位,维持从事法官助理工作的有关人员的法律职务、待遇不变,使他们在保留现有身份的前提下,行使法官助理的职责。
在推行“老人老办法”的同时,还必须同时试行新的政策,即对法院人员的“增量”实行新的管理办法。“新政策”是指新进法院的审判业务人员和重新组合后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不再任命为助理审判员。这些人员中符合法官(审判员)条件的,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任命为法官(审判员);符合法官助理条件的,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任命为法官助理。因为法官助理不等于助理审判员,两者不是一回事。
在我们国家,无论是《人民法院组织法》,还是《法官法》均没有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