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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事宁人”、“委曲求全”与权利本位思想是格格不入的。如果一个人对他人所实施的侵害行为一味忍让、退避,那么,他不仅容忍了个人所遭受的损害,而且也容忍了对社会正义的践踏,因为对侵害的姑息无异于鼓励侵害人反复对自己和他人实施侵害。在一个国家,一旦大多数人都对自己遭受的侵害忍气吞声,那么,法治的基础也就荡然无存,再好的法律也就是一纸空文。
公民权利观念淡薄是人性受到封建专制统治长期摧残的不幸后果。封建专制的法任意干涉和限制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从来不对这些关系进行有效的保护——当私人财产和人身受到贵族、官僚的侵犯时,法律往往不是制裁侵害人,而是想方设法给受害人增加更多的痛苦,因此,人们普遍认为:希望法律伸张正义只是一种幻想,避免侵害或减少侵害后果的唯一办法是忍耐。世世代代的忍耐,一方面使人们对自己所遭受的侵害无动于衷,另一方面又使人们对他人的权利漫不经心,最终是导致民族的退化。
如果说社会是一血肉之躯,个人就是血肉之躯的基本构造单位——细胞,社会机体的健康程度取决于每一个社会细胞的活跃程度,法律的作用正是为了确保细胞外液适宜于细胞的生存。一个功能健全,精力充沛的社会机体,它的组织细胞必定充满了惊人的活力;相反,一旦社会细胞失去活力,轻则某一个社会器官出现病变,重则整个社会机体衰败不堪。可见,权利本位的深远意义在于它使组成社会的细胞——个人——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个人本位与权利本位相辅相成,构成了私法自治理论的核心内容。根据这一理论:任何私法关系的形成、变更和终止都是个人意思自主、自愿选择的结果,法律的作用不过是确认私权并保护私权的实现,因此,法律应当给个人意思自主留下广泛的活动余地,尽量避免对个人意思自主的限制和干预。法院代表国家对私法关系进行干预,原则上是以当事人的请求为前提,只是在个别例外的情况下才主动进行干预;法院干预的范围受当事人请求范围的限制,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仲裁排除法院的审判权。
(二)
近代民法是以个人主义作为它的哲学基础。如果不了解个人主义哲学,对近代民法只能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从中世纪后期开始,个人主义哲学一直在西方文化中处于主导地位,从文艺复兴、宗教革命、启蒙运动、法国革命、北美独立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人权运动都可以毫无例外地看到个人主义哲学的影响。近代民法在某种意义上是个人主义哲学在法律领域的结晶,个人主义哲学则是近代民法植根其中的土壤。
个人主义哲学大致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个人主义的价值观念。个人主义认为,一切价值判断都是以人为中心,虽然价值未必都由人创造,但价值必由人感受。个人权利本身是最终目的,因而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个人之所以抛弃一部分自然权利,通过社会契约设定公权,正是为了个人自由和安全得到更可靠的保障,因此,个人权利在价值观念上超越公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