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的存在形态及实现途径 ——论李步云先生的(2)
2017-01-19 01:01
导读:李步云先生认为人权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要认识人权概念则必须从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上作多视角研究。人权从本来意义上讲是“应有权利
李步云先生认为人权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要认识人权概念则必须从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上作多视角研究。人权从本来意义上讲是“应有权利”,即人按其本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法定权利是“应有权利”的法律化、制度化;实有权利是指人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真正实现的人权。[12]将人权局限于任何单一存在形态都不足以揭示人权的本质,也不利于对人权实现途径的探索,反而有可能使人们对人权产生误解。如有些学者认为“人权就是公民权”,既然中国法律已规定公民权,因而主张不必再讲人权。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公民权是一个法律概念,主要是人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在法律上的表现,而人权问题首先不是发生在法律上,而是发生在社会生活中。且在一个国家里,除了公民,还有无国籍人、难民和外国人,他们也应享有人权。再如实有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都有法律规定,但是人们可以根据政党规章、宗教规范、道德习俗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规章制度实际享有。其实,学者们对于人权认识的不统一正是由于对待权利与人权关系的分歧开始的。这正如某学者的认识“只有知道了权利是什么,才会知道一个人享有权利意味着什么,享有人权又意味着什么,进而才会真正弄清究竟为什么要享有权利,为什么要争取人权。”[13]此种思路具有合理性,因为在某种意义上权利是现象,人权是本质,通过对权利的研究有益于对人权的认识。但权利作为人权的客体,并非认识了权利就认识了人权这么简单。合理思路应该是通过获取权利实现人权,而不是认识了权利,也就认识了人权。所以李步云先生在分析权利与人权的逻辑关系时,没有局限于文字的顺序与置换,他认为对人权与权利的理解逻辑应当是“从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再从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这是人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的基本形式。”[14]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二、人权实现的基础途径: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
享受充分人权是人类追求的崇高目标,但实现人权的道路是艰难的。争取人权的要求不仅限于思想与理论的争论,它往往表现为流血的实际争取法定权利的斗争。这种斗争存在于人类历史之中,促进了意识形态和思想体系的演变,为改变人们的法律地位与生活作出了贡献。
在法律没有予以确认和保障人权之前,人权以应有权利以各种不同形式存在,如各种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的纲领与章程;乡规民约;社会的习俗、习惯和传统与宗教;人们思想中伦理道德观念和社会政治意识。或突现政党的独特价值,或注重对传统的尊重等。但以应有权利存在的人权保障机制弱,甚至有些应有权利有侵犯人权的危险,这正如学者们指出,全球的文化实践朝着两个方向:尊重或者否定人的尊严和人的待遇。世界所有地方都有借各种宗教和意识形态之名,广泛侵犯人权的现象存在。[15]因此人类逐步开始对这些形态存在的权利进行反思,探索人权新的实现途径。将这些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客观上是各方利益不断重组的结果,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将大多数或权威集团所认为的真正人权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成为了人权发展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