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反倾销法非市场经济规则研究(2)
2017-01-20 01:08
导读:1948年1月1日,GATT临时生效,GATT第6条首次对倾销与反倾销规定了一项国际规则。GATT被认为是“基于市场经济原则建立起来的”,第6条是以“市场经济条件
1948年1月1日,GATT临时生效,GATT第6条首次对倾销与反倾销规定了一项国际规则。GATT被认为是“基于市场经济原则建立起来的”,第6条是以“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反映成本与供求关系”这一理论为基础的,该条所指的“出口国”都是市场经济国家。1957年生效的GATT第6条之注释性条款规定:“如果出口国完全或实质性垄断贸易,并由国家制定国内价格,则在按照第一款进行价格比较时将会出现困难,此时进口国会发现与这样国家的国内销售价格进行比较并不总是合适的”。显然,该条款只是确认普遍适用GATT第6条存在困难,现存的价格比较方法并不总是合适的,并未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正常价值。该解释性条款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导致各国的反倾销机构拥有巨大的裁量权。随着二战后国际贸易新格局的形成,各国反倾销法的冲突日益成为国际贸易的非关税壁垒。在这种情况下,《1967年反倾销守则》(1967年守则)诞生。该守则第2条d项规定:“当出口国国内市场不存在正常贸易渠道的类似产品销售,或出口国存在某种特殊的市场状况,以致于这种销售无法进行适当的比较时,倾销幅度可以由出口国出口到第三国的类似产品的比较价格确定,该比较价格可以是最高出口价格但必须具有代表性;倾销幅度也可以由出口国类似产品的结构价格加合理的行政管理费、销售的附加费用和其他成本、利润来确定”。可见守则将“出口国国内市场不存在正常贸易渠道”和“出口国存在某种特殊的市场状况”这两种情况统一对待,并提出如何认定贸易垄断国家是否倾销的方法、确定正常价值与倾销幅度的方法,即排除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