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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居民身份证的查验和扣押制度(2)

2017-02-05 01:04
导读:应当指出的是,实践中由于长期警力不足,为数不少的治安员在一些地区仍然充当着执法主体查验居民身份证。这些治安员根本就不是查验居民身份证的适

应当指出的是,实践中由于长期警力不足,为数不少的治安员在一些地区仍然充当着执法主体查验居民身份证。这些治安员根本就不是查验居民身份证的适格主体,其查验居民身份证行为的合法性当然也就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质疑。问题的解决终于提上了议事日程,公安部在《2004-2008年全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纲要》中明确规定:“规范执法主体,建立完善公安民警执法资格考试制度。继续清理整顿非执法主体人员。按照‘只出不进、逐年减少、彻底取消’的原则,从2005年到2007年底将治安员从公安机关分流出去。严禁非执法主体人员参与执法。”[4]

(四)居民身份证的查验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详言之,居民身份证的查验范围主要包括:(1)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如何判断是否有违法犯罪嫌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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