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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平衡——兼论“平衡理论”在

2017-02-13 01:07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平衡——兼论“平衡理论”在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摘 要:警察权与公民权作为公权力与私权利的一种代表,无论是在理论
摘 要:警察权与公民权作为公权力与私权利的一种代表,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在现实层面都存在冲突的可能。警察权力侵犯公民正当权利已经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但在对警察权力的规制和控制过程中,矫枉可能会过正,当我们大刀阔斧地限制和约束警察权力时,削弱的警察权有可能因力量不足难以维持秩序。“平衡理论”认为,要实现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良性互动,必须明确警察权的配置标准,厘清二者冲突的根源,在博弈的过程中探寻警察权与公民权的“黄金分割点”,最终实现公民权有效保障与警察权高效运行的统一,努力达致既合理维护公民权的正当内容又充分保障警察权必要运行的和谐臻境。关键词:警察权力;公民权利;博弈;平衡对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进行分析,无法绕开一个基本的政治性问题:警察权的本质属性是什么?控制或扩张警察权的标准如何确立?进一步讲,警察权作为国家公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权力与权利的博弈过程中,警察权在怎样的程度上可以合适而又有限度地在保护公民权利与限制公民权利之间游走?本文正是要在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对抗与协调中分析二者冲突的深层次根源,在警察权与公民权平衡的视野下界定警察权配置的标准,探寻在怎样的理论平台上构建我国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平衡发展和良性互动的理想模式,实现警察权行使与公民权保障的平衡统一。一、控权抑或扩权:警察权配置的标准作为公权力典型代表的警察权的确立,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从历史的传承来看,警察权在其与国家权力的同时起源上并无本质区别,那时的“警察”便直接具有宪法或有秩序的共同社会的意思。16世纪以后,随着“警察”一词被用来表示一切国家行政,人们开始指称由公权力维持一般社会秩序的过程本身为警察,警察也分为高等警察、出版警察、司法警察、营业警察、风俗警察、交通警察和卫生警察等。[1]随着时代的发展,司法、外交、军政以及财政等职能逐渐从警察中分离出去,警察只意味着与维持秩序有直接联系的内务行政。进入18世纪后,伴随法治思想的展开,自然法思想深入人心,人权观念得以强调,警察被限定为保护个人权利和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和手段。由此可见,警察职能是随着国家职能的演变而不断变化,最终由一般统治权的概念演化到以维护社会秩序为职责的特别统治权的概念,[2]警察权的运行范围也由“一切国家行政”逐步发展为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全的范畴,正是这种变化,使警察具有现代意味的同时,警察权的专业特征也日益明显。现代意义上的警察“系指依据法令,以维持公共秩序,保护社会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进人民福利为目的,并以‘指导、服务、强制’为手段的行政作用”,[3]警察权是“由宪法和法律赋予警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警务活动的权力”。[4]①上述概念分别从权力来源、目的和手段三个层面揭示了警察权的本质及其正当性依据:其一,由权力来源而言,警察权受之于宪法和法律,没有宪法和法律的确认,警察权就失去了存在和行使的合法基础,法律既是警察权的来源,也为警察权的运行设立了基本的边界;其二,从目的而言,警察以维持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警察权存在的正当根据就在于通过限制人们的自由以帮助人们更好地实现自由的过程中保障人权;其三,由手段而言,警察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既对公众的权利实施保护,也对公众的行为进行限制,所以警察权既有强制的特点,也有救济和服务的特点。警察权的本质决定了其与公民权之间的对立统一,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在一定条件下成反比例关系,即警察权的扩大意味着公民权的缩小,警察权的滥用往往使公民权化为乌有。由此可见,这里存在一个警察权的悖论:一定限度内的警察权是为保障公民权所必需的,而超出这种限度的警察权,则有侵夺公民权之虞。因此,为保护公民权,限制警察权,有学者从比例原则、“有效、及时和依法控制的原则”等方面对警察权提出了规制,[5]但问题的本质似乎在于扩张抑或控制警察权的依据何在?衡量警察权力大小的标准是什么?特别是美国遭受“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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