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犯罪认定的新思考(1)(2)
2017-02-14 01:02
导读:笔者认为,以上5种情况,除第一种情况可以不定罪以外,其余情况都可以作为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考虑。第4种情况甚至还可考虑定为犯罪既遂。因为根据
笔者认为,以上5种情况,除第一种情况可以不定罪以外,其余情况都可以作为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考虑。第4种情况甚至还可考虑定为犯罪既遂。因为根据国际信用卡组织的规则,签名对刷卡没有影响,只看付款业务是否完成。刷卡成功,就说明付款业务成功、钱款已经支付。这时就应看作行为已经完成。至于是否取到货,那就更不是认定信用卡犯罪既遂的标准了。
总之,在我国,对于信用卡犯罪而言,只要能认定其处于预备、中止、未遂阶段的,就可以处罚。由于信用卡犯罪有三个罪名,其最重亦可处无期徒刑,所以我们应当消除信用卡犯罪是轻罪而不可处罚其预备、中止或未遂的观念。
三、对伪造的国际信用卡如何鉴别和认定
随着境外信用卡在国内的广泛使用,境外信用卡的鉴定问题也随之产生。对信用卡真伪的鉴定机关、鉴定依据和鉴定程序,我国至今没有专门的规定。在实践中,当行为人供述使用伪造的境外信用卡进行诈骗后,即使找到了这张伪卡,但找谁作鉴定也是问题。目前在我国尚无专门鉴定外国信用卡的专业机构。所以只能找VISA卡国际组织上海办事处,请他们提供鉴定意见并附翻译文本。但由于它们不是我国法定的鉴定机构,因此,其所出的文本就不是鉴定结论,只能作为一般的书证对待。当它和其他证据相矛盾时,其证明力并不占优势。此外,对这类信用卡真正的持有人(通常是外国人)身份的查询和查证也不容易。通常是将境外信用卡送到国外发卡银行参加的国际信用卡组织(如维萨卡[VISA卡]和万事达卡等)上海办事处,请他们协助查询,通常要花费一些时间,取证时间比较长。往往在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期间届满以后,他们还没有把信息反馈回来,这样就会误事。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应由我国权威机构在国内成立对境外信用卡的专门鉴定机构;或者请五大国际信用卡组织的中国办事处来提供鉴定服务,由我国相应机构予以承认。
四、被害人如何认定
实施信用卡犯罪往往涉及许多方面的利益,例如真正的持卡人、收单行、委托行(发行卡)、特约商户、保险机构等。比如在一起韩国人利用以低价购入的他人信用卡到中国来进行高价消费的案件中,中国的特约商户和付款银行实际上都没有遭受损失,因为韩国的发卡银行把钱款都汇过来了。真正的被害人其实是韩国银行,但他们不愿意或不可能以被害人的身份出现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而信用卡诈骗罪案件的处理须有被害人或受损失数额。但中国的特约客户或相关银行无法以被害人的身份出现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论过失共同犯罪的责任根据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制度研究——兼论社区矫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