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民族宗教问题法制建设(1)(2)
2017-02-16 01:04
导读:(二)新时期民族宗教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民族及民族宗教问题产生的原因,除了历史上的各种原因之外,还有许多其他原因。历史上的事实是谁也无法
(二)新时期民族宗教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民族及民族宗教问题产生的原因,除了历史上的各种原因之外,还有许多其他原因。历史上的事实是谁也无法改变的,只能靠时间和现的努力去慢慢地化解和消除。但对于诱发和产生民族及民族宗教问题的另外一些原因,则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也是我们努力的方向。这些原因之中,较为突出的方面包括: 1、西方民族国家理论的影响。一些西方非社会主义国家不仅企图在世界范围内实现政治霸权、军事霸权和经济霸权,而且还企图实现思想霸权、文化霸权和话语霸权,企图运用西方的思想、理论、观点和方法渗透,左右我们的思想。在它们对全世界第三世界国家各民族实行殖民时期,他们根本不讲民族自决,而当社会主义国家鼓励第三世界国家各民族独立自主时,他们反对甚至用战争阻止民族自决,而现在,它们撇开中国的历史和现实,企图通过鼓吹反动的“民族自决”、 “民族分离”,以分裂和瓦解社会主义国家,其目的不是为了中国各民族的发展,而只是想实现现代经济殖民。 2、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是产生民族宗教问题的重要原因。80%的少数民族人口都在西部落后地区,东西差距进一步扩大,使本来就因经济条件落后而存在的民族间生活习惯、思想观念差别进一步加大,影响了民族间的相互了解和沟通,也造成了东西客观上的不公平竞争,不仅是少数民族,其实已造成了整个东西部地区之间人民心理上很大的不平衡。这些失衡往往与事实存在着的许多矛盾有关,例如汉族发达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的之间发展不平衡矛盾;中央所属企业与民族自治地方企业之间矛盾;少数民族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矛盾;市场经济发负面效应与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传统之间不适应的矛盾;少数民族地区在竞争中与发达地区之间在人才、技术、资金上处于劣势造成的矛盾;国家或东部发达地区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资源开发的矛盾,等等。 3、经济转轨人们价值观的失范、失衡,为宗教问题复杂化创造了新的社会基础。一方面经济成分、经济利益、社会生活方式、社会组织形式等多样化,使人们的观念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另一方面,经济转发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尤其是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个人经济的承受力差,加之一些经济政治领域的消极丑陋现象,使许多人产生了信仰、信念和信任危机。面对社会急聚变迁中的社会现象束手无策,处于社会弱势的群体因竞争中的指令性而产生挫折感、无依感使他们本能地更将命运归结于神秘的力量,渴望得到超人间力量的帮助和慰藉。人产曾经因对生老病死的无能为力而依懒宗教,现在又加上了因市场和社会的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而祈求于宗教。 4、腐败和官僚主义成为引发民族、宗教矛盾的重要因素。腐败分子和官僚主义者对群众疾苦无动于衷,不仅容易引起群众对干部的对立,而且会使非对搞性矛盾向对抗性矛盾转化,使局部问题向全局问题转化,使个别事件向群众与政府及国家对搞转化。当政治腐败、正义不昌,群众意见无法表达时,他们就会到宗教世界中寻求安慰,甚至会变成社会的对抗分子。 5、民族及民族宗教工作中的人治色彩、左的思想、政策不稳定等影响了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权威。开改开放之前,尤其是文革,对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体制变革方式太大,方式、方法简单生硬;改革开放拨乱反正中,也存在少数民族工作方法粗糙及简单等缺点,造成了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群众思想的混乱。民族分离主义思想乘虚而入,致使长期被淡化的民族意识、宗教情绪强烈反弹。其根本原因是对民族地区社会、政治、文化的特殊性、复杂性了解不够,把内地的工作方法、工作思路简单照搬、套用。 二、新时期处理民族宗教问题应当坚持的基本指导思想及其法制建设 (一)新时期处理民族宗教问题应当坚持的基本指导思想 新的历史时期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的根本指导思想,党和国家领导人已有许多论述。从总体上我们可以将其概括为: 1、民族、宗教无小事 政治上重视民族宗教问题的处理,是我国少数民族宗教问题重要性的必然要求。政治上重视,既需要党和政府领导人做好,而且,还必须包括政府机构、政府公务人员、国民教育等社会全面地重视。必须开始在国民教育中把“民族知识教育”、“民族宗教知识教育”纳入政治教育。不仅要求党和国家领导人充分认识到“少数民族问题”是整个国家的问题,而且要全体国民认识到。 2、发展是硬道理 邓小平同志说:“政治要以经济做基础,基础不坚固还行吗?”“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是空的。少数民族是想在区域自治里得到些好处,一系列的经济问题不解决,就会出乱子”。江泽民同志也指出:“民族地区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归根到底是靠发展经济来解决。” 李瑞环说,“民族地区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经济、改善生活。”我国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还比较落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东部地区经济发展较快,尽管少数民族地区也获得了相当大的发展,但是,比较之下,则差距更大。而经济发展的落后,不仅制约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而且,差距拉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族关系。只有切实、大力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了,少数民族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了,社会发展了,才能为解决好民族问题及民族宗教问题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少数民族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是对付民族分离分子、分裂分子及国外敌对势力最有力的武器。“实践证明,经济落后可以导致一连串落后,经济发展可以带来一连串的发展,民族地区的各项工作任务都应当放到发展经济、改善生活的过程中去完成” .这也是处理民族问题、民族宗教问题最根本、最有力、最长远的办法,也是包括民族宗教问题在内的民族工作中最需要大力落实的。“捂”和“压”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只能在发展中化解一切问题,发展才是硬道理。 3、政教严格分离 在现代社会,宗教信仰完全是公民个人自己的事,宗教同政权、司法和教育分离,绝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更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政教分离的原则,最早是由美国《独立宣言》起草人托玛斯·杰弗逊草拟《弗吉尼亚州宗教自由法》时提出来的,此项法案于1786年1月16日由弗吉尼亚州议会通过,成为西方国家政教分离的先驱。政教分离的基本含义是:政府的功能是受人民委托管理公众事务,不能干预人们的宗教信仰,不能干预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宗教的功能是满足人们超越的精神需要,不能干涉国家公共权力方面的事务。由于政教合一制度对人类、对世界造成的巨大灾祸,“二战”以后,许多国家纷纷将政教分离的原则写入宪法,政教分离成为这些国家处理政教关系的基本原则。政教分离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通例。例如,按日本《宗教法人法》,政教分离被解释为:(1)宗教组织(教会)不能行使和干预国家的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不得干预国民教育,不准接受国家给予的任何政治、经济特权。将宗教组织从国家公共权力和国民教育中分离出来。(2)国家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和国民教育权,不受宗教神权的统治、干预和支配,国家政权机关不得从事任何宗教活动、宗教仪式和宗教教育,不得强制任何人参加或者不参加宗教上的行为。把国家政权和国民教育从宗教神权中分离出来。(3)各种宗教是平等的,国家不能利用公共权力支持某种宗教或者压制某种宗教。正常情况下,国家的资金和其他公共财产不能为宗教组织、宗教团体所使用。(4)国家公职人员不得以公职身份在机关内部和宗教场所从事宗教活动,使国家公共权力真正成为世俗化的政权。(5)宗教教职人员以个人名义和普通公民身份,可以参加政治选举,可以当选为国会议员,但不准在行政机关和法院中任职;国家公职人员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和名义,可以信仰或者不信仰某种宗教,但不得在担任国家公职期间同时兼任宗教团体的领导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