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伙企业法》的六大突破(1)(2)
2017-03-14 01:14
导读:“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成为国际会计师行业广泛采用的组织形式是有原因的。从注册会计师承担的连带责任大小不同来看,个人独资制是由具有注册会计
“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成为国际会计师行业广泛采用的组织形式是有原因的。从注册会计师承担的连带责任大小不同来看,个人独资制是由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独立开业,承担无限责任。这种形式虽然在法律上没有障碍,但由于其无力承担大型业务、缺乏发展后劲、竞争力弱等原因,目前几乎不存在。有限公司制是由注册会计师认购会计师事务所股份,并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目前这种形式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流。“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则综合了合伙制与有限公司制两种形式的优点,在执业当中,如果某个或几个合伙人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时,这些责任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没有责任的合伙人,仅以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为限来承担有限责任。这样,不仅消除了在特定情况下企业各方可能出现的连带风险,同时提高了事务所的公信力,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风险介于原有的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之间,因此这种形式在法律上更符合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性。
“特殊的普通合伙”对于过失责任有着明确的划分,这对于注会行业执业中的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是大有好处的。由于直接责任人承担无限责任的惩罚较为严厉,最终的结果很可能导致其“倾家荡产”,因此很多注册会计师在执业的过程中就会心存顾忌,不敢轻易进行违规操作。从这个角度来说,新的组织形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起到规范作用。这也就是经济学当中所说的“寒蝉效应”。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李季鹏
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的合理性分析
合同法国际统一化对我国合同法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