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附带上诉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2017-03-11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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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社会转型、缓解上诉压力、完善二审理论、完善判决生
摘要 从社会转型、缓解上诉压力、完善二审理论、完善判决生效时间理论等方面的需要看,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有构建附带上诉制度的必要性。现阶段,有对民事纠纷的本质深刻认识的支持,有对上诉请求范围的现行规定的支持,有对“客观真理论”突破的理念支持,已具有构建附带上诉制度的可行性。 关键词 民事诉讼;附带上诉制度;程序正义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制度中普遍存在着附带上诉制度,这种制度的价值主要在于保护上诉期已满、舍弃上诉权或上诉被驳回的被上诉人的利益,让其利用上诉人的上诉程序,依附带上诉的方式请求变更或废弃一审判决,从而实现当事人的攻防平等。我国学者对中国是否应构建、如何构建附带上诉制度展开了广泛的争论,笔者认为,目前,构建我国附带上诉制度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我国缺失附带上诉制度的原因探析
早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就规定了附带上诉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今一直没有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附带上诉制度,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民党法统被彻底摧毁
新中国法的产生过程也就是中国共产党人对国民党法统的彻底否定过程。1948年底,国共两党的战场较量胜负已见分晓,蒋介石在1949年元旦发表《新年文告》,将“中华民国的法统不至中断”列入和谈条件。2周后,毛泽东发表了《中共中央毛泽东关于时局的声明》,对蒋介石《新年文告》作出了正式回答,提出了包括“废除伪法统”在内的8项和谈条件。1个月后,中共中央又发出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立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进一步明确了“伪法统”就是包括国民党的《民事诉讼法》在内的“六法全书”,并不是仅指“动员戡乱令”、“紧急治罪法”等法令。不久,中共中央又指示各解放区,“人民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作为依据”;宣称,“‘六法全书’是反动的法律,是保护地主和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武器,是基本上不符合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律。‘六法全书’绝不能是在蒋管区和解放区都能适用的法律”。中共中央的以上文件从理论上对国民党的包括《民事诉讼法》在内的“六法全书”作了彻底否定。1952年的全国司法改革真正落实了这些文件。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2.缺乏应有的政治经济文化土壤
在对待国民党法统的态度上,中国共产党所表现出的彻底的革命性是空前的。在对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作出了彻底的否定后,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附带上诉制度也随之从中国大陆上的司法体系中消失。但是。不管中国共产党人废除国民党民事诉讼法的态度多么坚决,要想彻底废弃国民党的所有诉讼制度和诉讼理论是不可能的,因为它也借鉴了许多人类在法制建设方面积累的智慧。问题是,为什么中国共产党保留了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中的上诉、再审理论,却单单废弃了附带上诉理论呢?笔者认为,这是由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土壤与附带上诉制度的价值取向相悖。从新中国成立后一直到1979年,中国社会在法律方面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非法律的社会控制手段强而法律弱。我国在这一时期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指令性计划和政治命令已对一切政治经济社会活动做出安排,一般无须法律再参与。另一方面,城乡基层政权、党组织健全且威信高,大部分民事纠纷通过基层组织就可解决。所以,这一时期的民法、经济法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既没有调整民事、经济活动的实体法。也没有规范民事纠纷活动的程序法。
第二,对法院性质理解简单化。全国解放后,在很长一个时期内我们一直将法院理解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广大人民镇压敌对阶级的武器。认为人民之间的民事纠纷是人民内部矛盾,不应轻易提交给司法机关来裁决。附带上诉制度是以给予当事人平等的对抗机会来实现当事人双方攻防平等的,它的主要特征是激烈的对抗,它所体现的司法理念与当时“人民内部矛盾和风细雨来解决、维护人民内部安定团结”的社会哲学格格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