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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1)(2)

2017-03-18 01:01
导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和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所要求的证明标准都是一样的,证明标准均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由此可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和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所要求的证明标准都是一样的,证明标准均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由此可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总体性地,一般性的原则,其作为提起公诉证明标准具有广泛性和绝对性特点。
(一)刑事诉讼法对提起公诉证明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据此,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就是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从法律条文来看,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也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法律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证明标准是一致的。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查清。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对作为定罪根据的证据质和量的综合要求。“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就是据以定罪的每一个证据都经过查证属实,能够证实案件的真实情况;“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就是指案件中的全部证据对事实有足够的证明力,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地证明整体案情。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一般通过以下标准加以衡量:(1)客观化标准,即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均已查证属实,为客观存在的事实;(2)相关性标准,即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均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3)合法性要求,即据以定案的证据都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程序和表现形式;(4)一致性标准,即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应彼此照应、互不矛盾;(5)排他性标准,即作为证明对象的每一部分内容都有相应的证据足以证明,全案事实清楚,能得出唯一的结论,合理排除其他可能。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二)提起公诉证明标准的主要特点
提起公诉证明标准与法院判决的标准同样,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证明标准的绝对性。这种绝对性要求全部刑事案件都要整齐划一地实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庭审判阶段,都要把这一证明标准作为办案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力求予以实现。否则,对案件的处理,即可能导致刑事诉讼程序的中止,即对案件作出存疑不诉之处理,也可能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判决无罪,导致诉讼价值的无法实现。
2、证明标准的广泛性。表现在它涵盖了全部刑事案件,无论是重罪案件,还是轻罪案件,无论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或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都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
二、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证明标准的反思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标准作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存在不少问题,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过高,且标准单一。主要表现在:
(一)起诉标准等同于定罪标准,与法理相悖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与定罪的证明标准是一致的,均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庭审方式所作的一个重大修改,就是增强了诉讼的对抗性:一是律师可以提前介入并有权调查取证;二是案件卷宗不再移送法院,庭审成了决定案件事实的关键阶段。由于辩护律师可以调查取证律师掌握的证据检察官在起诉阶段无从知晓,再加上庭审中证人作证、控方举证和论辩情况等都是未知数,这些都使起诉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从而谈不上证据确实、充分。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材料只有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从而也谈不上证据确实、充分。反过来看,如果要求提起公诉时证据真正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与法院有罪判决的要求完全一样,设立辩护人制度似乎没有太多的意义,控辩式庭审方式只不过是一种形式。因而在这种诉讼模式下,要求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达到刑事证明的最高标准即定罪的证明标准,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将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等同于判决的证明标准,至少有以下弊端:一是易使控方站在审判者的角度处理案件,片面追求有罪判决率,使大量案件因证据不足作不起诉处理,造成对犯罪的放纵,导致国家控诉职能弱化甚至缺位。实际情况也确实如此,实践中,我国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不仅考虑手中的证据情况,往往还站在审判者和辩护方的角度对案件进行审视,只有在有十足把握确信可能被法院判定有罪时,才提交法院审判。因此,我国公诉案件的有罪判决率是相当高的。据某检察院的统计数字显示,1999年至2003年底,该院共起诉各类刑事案件508件,被有罪判决506件,有罪判决率高99.6%,法院无罪判决率很低(在1%以下)。而从有关资料显示,1985年到1988年间,英国刑事法院和治安法院无罪判决的案件比例分别从16.7%和12.5上升至17.6%和23.8%。二是易使检察机关为确保在起诉前证据达到定罪标准,可能采取一些有违刑事诉讼法的做法,例如庭前就证据与法官沟通,或放任公安机关使用其他手段获取证据,影响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因此,将起诉证据标准拔高到与有罪判决证据标准相一致是不合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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