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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构想(1)(2)

2017-04-08 01:05
导读:(三)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是否犯被指控之罪行做最后的认定。其内容包 —————————————————— ①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

(三)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是否犯被指控之罪行做最后的认定。其内容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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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18
②雷迅.中国少年刑事审判实践[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1.338
③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M].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714
④B.N.卡敏斯卡亚.苏维埃刑事诉讼中被告的口供[M].俄文版,1960.11
括:只有法院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定罪权,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无权行使这一权力,法院只有在经过合法、公正、理性的审判程序,才能最终认定被告人有罪。二、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分析无罪推定作为一种可反驳的推定,它不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作的无罪判定或终结性结论,而是对其在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所处地位的保护性假定和设定。它要求司法人员对其以公正和人道地对待,防止其人格尊严受到不适当的贬损及其诉讼地位的恶化。它的意义在于防止过早地和无根据地把任何人看作是罪犯,不允许根据主观推断、一般了解、未经充分检验的材料和违反既定证明程序所取得的信息,认定一个人实施了犯罪。无罪推定原则以其特有的方式保障着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其内在理念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保护人权的价值
人权观念就是这样一种观念:存在某些无论被承认与否都属于任何时代和任何地方的全体人类的权利。人们仅凭其作为人享有这些权利,而不论其在种族、宗教、性别、社会地位、职业、财富、财产或其他任何体力、文化或社会特征方面的差异。虽然“古代法上的一些权利己经包含了近代人权的要素”,然而,古代刑事诉讼中实行有罪推定,视“口供为证据之王”,被告人的口供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刑讯逼供合法化,被告人完全成为诉讼活动的客体,成为被审问的对象,没有把被告人当作人来看待⑤。因此,被告人所享有的人权也只能少之又少了。发端于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人权的口号,在刑事诉讼中极力提倡无罪推定,反对刑讯逼供。从无罪推定的政治哲学意义上分析,它体现了对公民的一种普遍人权保障。它的意义在于不仅为国家建立一种刑事被指控人较为宽容、更加文明和人道的社会政治环境创造了理论依据,而且为司法机关在整个社会中树立起威信和公正形象创造了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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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现公正的价值
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诉讼过程的公正和诉讼结果的公正。而实体公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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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61
诉讼结果的公正很大程度上都要依靠程序公正和诉讼过程的公正来达到和予以保证。无罪推定原则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对待,它在赋予并保障其广泛的诉讼权利的同时,又对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和制约,这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国家追诉机关不平等的诉讼地位得以平衡。不仅如此,这一原则还设定了控方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而被告人则没有责任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这就为国家机关的活动设下了障碍,以防止无根据的追诉和定罪,并使其原本十分强大的追诉权得到平衡和制
约,使得被告人能同国家机关一起通过在法庭上举证、质证、辩论等来影响裁判结果。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无罪推定原则进行审判和判决,使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始终能感到其合法权益受到了公正的对待,就会从心理上接受和承认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合理性。同时,真正有罪的人也会因此自愿认罪服法,使无辜者不会因此而对社会抱有不满。这样还能使社会公众对诉讼程序及判定结果信服和满意,坚定对司法公正的信念。任何事实犯罪若要受到法律的惩罚,都需经事实犯罪到被证实犯罪到法律确认为犯罪的过程。由于认识上的局限性,有可能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犯罪,但因未能收集到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加之立法上的缺陷,致使最终难以准确认定其为犯罪。在无罪推定原则规定下就势必实际放纵部分犯罪,其结果是以牺牲社会利益为代价,此即以保护被告人权利为价值目标的无罪推定原则之局限。虽然如此,我们仍可看到无罪推定原则的积极意义,反之也明显感受到其弊端,但若权衡,还是利大于弊。三、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发展(一)无罪推定原则在外国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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