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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抢劫罪适用中 几个问题(1)(2)

2017-04-10 01:17
导读:(一)、进入居民院子抢劫的,是不是入户抢劫? 院子,是指房屋前后用墙围起来的空地。这在农村以及城市的旧平房中比较常见。有院子的,一般来说

(一)、进入居民院子抢劫的,是不是入户抢劫?
院子,是指房屋前后用墙围起来的空地。这在农村以及城市的旧平房中比较常见。有院子的,一般来说都有院门。如果犯罪分子进入院门,而未进入屋门实施抢劫的,算不算入户抢劫?关于这个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见解。一种见解认为此种情况也应视为入户抢劫。理由是,居民的院子与住房是紧密相连的,它属于住宅的一部分。另外,院子一般都有院门,并加有门锁。在此种情况下,外人一般不容易进入。因此,犯罪分子进入居民的院子抢劫,一般来说,也不容易得到援助。因而,居民的院子也就作为重点保护对象。另一种见解认为,进入院子抢劫的不能视为入户抢劫。理由是,院子露天,不象住房那样封闭,被害人只要喊一声,就可引起外人注意进而得到必要的援助。若在院子里抢劫,主要是针对人身进行抢劫,其实就与在其他地方对人身抢劫区别不大了。因而,在院子里抢劫的,不应视为入户抢劫。
应该说,上述两种见解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又不十分全面。我认为,对于进入院子抢劫的,应视院子的不同面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就现实情况看,院子一般有如下两种:一种是独家居民的私人宅院,即属于一户人家的院子。这种院子的一个特点是,院子与住宅紧密相连,实为住宅的一部分。另一种是多家居民共有的院子,也就是城市中常说的大杂院。这种院子的一个特点是,院子与各家的住宅联系不紧,或者说院子不是各家住宅的一部分。第一种院子相对比较封闭,在院子内遇到侵害时不容易得到援助;而第二种院子则不太封闭,在院子内受到侵害时容易得到援助。因此我认为,进入第一种院子抢劫的,可视为入户抢劫;进入第二种院子抢劫的,不能视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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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入楼道抢劫的,是不是入户抢劫?
对这个问题同样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是入户抢劫,另一种意见认为不是。我认为,对这个问题也应根据楼房归属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从楼房归属上看,不外乎两种:一种是独家楼房,即整个楼房归一家所有。这样的楼房,整个都属于私人住宅。在这种私家楼房的楼道内抢劫的,当然应视为入户抢劫。另一种是多家甚至是几十家几百家合住的楼房。这样的楼房,只有各家单元房者是各家的私人住宅,楼道实际上是公用的,或者说属于公共场所。因而,在这样的档道内抢劫,不应视为入户抢劫。
(三)进入前店后宅的房屋抢劫的,是不是入户抢劫?
目前,各地都有些个体小商店,前面临街的房间作商店用,后边的房间作住宅用,前后房间又是相通的,习惯上称之为前店后宅。如果犯罪分子进入这样的房内进行抢劫,算不算入户抢劫?我认为,这个问题应区分白天和夜晚而有所不同。如果是在白天,犯罪分子进入这样的小商店或者是进入店后的住宅进行抢劫,不应视为入户抢劫。因为在白天开门营业的时候,小商店不是象住宅那样的处于封闭状态,它实际上是一个开放的小公共场所,随时都可能有顾客光顾。因而商店虽小,但若在白天遭受抢劫时,就也容易得到援助,店后的住宅由于它与商店紧密相连且相通,因而它就成为一个非封闭的场所,当它遭受抢劫时,就也容易得到援助。总之,由于商店的缘故,住宅也成为一个非封闭的场所。因而,在白天这样的商店和住宅遭受抢劫时,应按一般抢劫对待,而不应按入户抢劫对待;但如果是在夜间(白天和夜间区分的标准应以小商店开门和关门为界)遭受抢劫,则应视为入户抢劫。这是因为,当夜间小商店关门之后,它就成了一个封闭的场所,而不再是一个小公共场所。换言之,夜间关门之后,它地性质已经恢复为一个住宅。在这种情况下遭受抢劫,与普通的民宅遭受抢劫并无不同。总之,我认为,前店后宅这样的房屋,白天,住宅的性质随从商店;夜间,商店的性质随从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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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问题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供公众(不特定的多数人)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由“公共”一词决定,对于在仅供个人或某单位内部使用的交通工具上(如私人轿车、工厂学校班车)抢劫的,并不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需要注意的是,公共交通工具的所有权性质,并无任何限制,即便是私人所有,但只要具有“公共”使用性质,亦属公共交通工具,如归属司机私人所有的出租车,就是如此。理解“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有一个问题值得专门探讨,这就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是否能作严格限制的解释,拦截公共交通工具而未上公共交通工具抢劫的,属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笔者认为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一种严重情节,主要是针对人们所说的车匪路霸行为,法条中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作扩大解释,理解为包括拦截公共交通工具抢劫在内,是符合司法实际需要的,且不违背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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